有關水湳經貿園區「台灣智慧營運塔」前因屬公園用地多次招商不成需易地興建,均依照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規定等辦理,和台北京華城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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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有關「臺灣智慧營運塔」原規劃於中央公園(公139用地),然因先前本府經發局招商,受限於原公139公園土地土管規定,致相關商業附屬設施不足,無足夠之自償率和商業效益,以致一直未能招商成功。加上為能提供更寬敞、友善之中央公園空間,以滿足市民的休憩需求,故須另採「易地興建」方式辦理。
都發局長李正偉說,此次水湳經貿園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係於113年1月19日辦理草案公展,並於同年2月1日召開說明會;有關各界關心議題,將併納入都市計畫法定審議。故上述易地方案係併案納入此次通盤檢討,將原臺灣智慧營運塔位置調整至其下方「創研二」公有土地,面積約為3.18公頃。然因原水湳經貿園區創研二用地有其建蔽率(50%)和容積率(200%)規定,故須新增ㄧ「創研三」用地規定,增加提高容積率(由200%增加到630%),以利後續招商,但建蔽率仍維持在50%不變。
都發局局長李正偉強調,未來此「臺灣智慧營運塔」之都市計畫變更,會將今日議會總質詢中議員所要求之:智慧、低碳、和創意、創新研發產業與策略型產業…等,於後續整體評估納入考量。
然有關本案之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係和台北京華城案有以下不同,都發局李局長表示如下:
(一)、查本案土地目前係屬市府所有之公有土地,非屬任一私有自然人或法人所有之土地。
(二)、本案之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所作之水湳經貿園區之全區通盤檢討,非屬個案變更,故於先前都市計畫變更公展期間,不包括本案,就有48件人民陳情案,提出其他相關建議。故其與台北京華城案採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由土地關係人自行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屬個案變更之方式有所不同。
(三)、本案於目前細部計畫草案中,已限制不得作為容積移轉接受基地,故與台北京華城案例,可加計容積移轉及容積獎勵後可達到容積率840%有所不同。
(四)、查本案將來若獲准通過都市計畫變更,變更為「創研3」,開發強度增加後之招商,亦會遵照採購法或促参、BOT...等規定,依規公告、公開、公平、透明甄選開發商,而非替特定專屬廠商或業者變更相關計畫。
李局長表示,未來本案在都市計畫變更過程,皆會遵依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變更通盤檢討等法定程序辦理,並將以公益性為主要考量,以符合原計畫「低碳、智慧、創新」之政策目標。目前本案刻正辦理人民陳情意見之專案小組審查,將來會依規呈送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依規和依照法定程序完成各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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