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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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今(31)日就聲請人陳韻宣,認所受不利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第8條第1款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即《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身高限制案》,作成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本案憲法法庭前於本(113)年1月16日行言詞辯論,除蔡大法官宗珍因迴避而未參與本案判決外,其他大法官於今日下午3時蒞庭宣示判決。上開聲請案之聲請書及相關文件,前均已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上網公開。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摘要
本判決由謝大法官銘洋主筆,陳大法官忠五提出協同意見書。判決全文及意見書均已公告於憲法法庭網站,判決摘要如附件。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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