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長狼行!台中地院重判補習班老師性侵近百次,惡行震驚社會
新華報導\1987創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4年7月8日,針對備受矚目的114年度原侵訴字第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做出宣判,被告松○○因對多名未成年男子犯下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及製作性影像等近百次惡行,遭合議庭重判多項罪名,其中對未滿十四歲男子強制性交罪共7罪,各處有期徒刑7年10月;對未滿十四歲男子強制猥褻罪共46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6月;成年人對兒童乘機猥褻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以及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製造與性相關電子訊號罪共34罪,各處有期徒刑7年2月、7年6月或8年6月。此外,本案拍攝之性影像檔案及扣案IPHONE手機1支均宣告沒收。此判決一出,震驚社會,再次凸顯校園及補習班師長權勢性侵的嚴重性與對被害人身心造成的巨大創傷。
據了解,被告松○○對於所有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且有相關人證、物證資料佐證,事證明確。 法院審酌,被告過去曾因對未滿14歲男子強制猥褻而遭判刑確定,卻未能記取教訓,反而變本加厲。 尤其本案被害人多為未成年,甚至多數未滿12歲,判斷力、自我保護能力及性自主決定能力均尚未成熟。 被告身為師長,本應負起保護教養之責,卻為滿足一己私慾,對這些無辜的孩子伸出狼爪,其行為不僅嚴重背棄了被害人家屬的信任,更對被害人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造成了無可彌補的傷害。
合議庭指出,被告犯行次數近百次,被害人數眾多,犯罪情節極為嚴重。 儘管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但至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 法院綜合考量被告的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以及檢察官、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被害人家屬對量刑的意見等一切情狀,對各罪分別量處刑罰。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被告另涉嫌對多名被害人妨害性自主犯行,目前仍在檢警偵查中,因此本案並未定應執行刑。 法院表示,待被告所涉數案全部判決確定後,若符合定執行刑的要件,將由檢察官合併聲請裁定應執行刑。 本案的性影像檔案及扣案手機則依法宣告沒收。
此案的判決,再次敲響了社會警鐘,提醒各界應更加重視未成年人的保護,並加強對師長權勢性侵的防範與懲處,以避免類似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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