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投票登場!7大禁令嚴懲違者 最重判5年併科50萬
新華報導\1987創刊
26日罷免投票即將舉行,中央選舉委員會提醒民眾,投票當日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前往投票所,印章與投票通知單雖非必備,但建議一併攜帶以加速投票流程。若未攜帶印章,可改以簽名或按指印方式替代;未帶投票通知單仍可投票,但若記得選舉人名冊頁次號碼,告知選務人員將更節省時間。
中選會特別強調,自26日凌晨0時起,任何人不得在LINE、臉書等社群媒體或其他媒體從事競選、助選與罷免活動,違者將面臨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若經制止仍不聽從,將按次連續處罰。政黨、候選人及其相關人員違法者,罰鍰更加重至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
投票所周邊管制同樣嚴格,禁止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違者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進行,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針對投票所內行為,中選會列出多項嚴格禁令。攜帶手機及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者,將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已關閉電源的行動裝置不在此限。若將罷免票以外物品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罷免票,可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最嚴重的違法行為是以攝影器材刺探他人投票內容,違者將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查獲的攝影器材也將沒收。此外,攜出罷免票同樣違法,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中選會也提醒,罷免票圈選方式有嚴格規定,以「蓋私章」及「按指印」方式圈選均屬無效票,民眾不得使用自備的圈選工具、印泥或印台,必須使用選委會製備的圈選工具進行圈選。
根據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罷免案通過須符合雙重門檻:有效同意票數必須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須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4分之1以上。若罷免通過,經中選會8月1日審定公告後,被罷免人即依法解職,自8月1日起不得再擔任立委或行使立委職權。
反之,若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未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4分之1門檻,罷免案即告否決。值得注意的是,在被罷免人任期內,不得再對同一人提議罷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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