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二審開庭:母女雙雙否認犯罪,林姿妙稱三千餘萬現金為借貸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停職中的宜蘭縣長林姿妙,因涉及圖利地主免徵土地增值稅、放任未具公職的女兒林羿伶召喚一級主管下達指令,以及有新台幣三千二百五十萬元來源不明的現金等爭議,一審遭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褫奪公權六年,並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被內政部停止縣長職務。此案經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於今(四)日下午開庭審理。
在法庭上,林姿妙本人堅決否認所有犯罪指控,並請求法官解除對她的限制出境、出海。她強調自己沒有做任何壞事,懇請法官明察秋毫,還她清白。針對土地增值稅的處理,林姿妙解釋,相關公文流程採二層決行,無需經過首長蓋章。至於被認定為財產來源不明的三千二百五十萬元現金,她則解釋是因她自三十八歲守寡以來,需背負亡夫債務並撫養四個孩子,因此會與人借貸,並在還款後再次借錢,強調這筆款項是借貸而來。
同案被告,林姿妙的女兒林羿伶,一審被認定為圖利共犯,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她在高院庭上同樣否認介入圖利地主一事,強調自己並未犯罪。對於外界盛傳她是「地下縣長」、縣長許多事情都聽她的說法,林羿伶駁斥,認為這只是選舉時的污衊以及媒體的渲染。
回顧一審判決,法院認定林姿妙有四項犯罪事實。首先,她違法對羅東公正段一塊土地做出農地農用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處分,圖利金額達一百一十二萬六千八百零三元。其次,她讓地主同意無償出借羅東鎮東榮段土地,作為二○二○年總統立委大選的聯合競選總部使用,使林姿妙與前立委楊吉雄免除重新搭建競選總部約二百四十萬元的利益。第三,羅東公正段土地免課徵增值稅案,涉及跨宜蘭縣府局處的違法多階段行政處分。
最後,林姿妙自二○一八年擔任縣長後,除每月三萬元租金收入及十五萬元薪資外,自陳無其他收入,但有三千二百五十萬元現金流無合理來源,與其收入顯不相當,因此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及《洗錢防制法》的特殊洗錢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褫奪公權六年,並沒收三千二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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