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檢署偵結員警偽造罰單案:12名員警與17名業者涉嫌圖利他人遭起訴
新華報導\1987創刊
臺中地方檢察署在何建寬檢察官的指揮下,會同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等單位,偵辦臺中市員警等12人涉嫌偽造不實罰單、以吊銷車牌方式圖利他人之貪污案件,現已偵查終結,對共計29名被告提起公訴。
本案被告包括12名員警(許○村、林○明、陳○輝、林○吉、吳○瑞、黃○偉、邱○福、賴○佑、李○龍、徐○、秦○祥、蔡○豪)以及17名汽車業務代辦業者(廖○裕、廖○英、林○嬅、鍾○華、鍾○珊、鍾○芳、王○中、林○月、江○桐、王○麒、吳○嫻、李○珍、許○慧、江○凱、廖○俊、黃○竣、莊○芬)。檢方指出,所有被告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對主管事務圖利罪,以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的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與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本案犯罪事實的核心在於利用交通法規中「吊銷」處罰重於「吊扣」處罰的實務慣例。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若嚴重超速,除罰鍰外,牌照將被「吊扣」三至六個月,期間車輛不得使用。然而,代辦業者與部分員警勾結,利用若車輛在吊扣期間因未懸掛牌照行駛等情形遭警方製單裁罰「吊銷」牌照,車主即可規避吊扣處分,直接辦理驗車並重新申請新牌照立即上路的漏洞。
代辦業者廖○裕等人便對外招攬重新領牌業務,與願意配合的員警許○村等12人合作,在車主並無違規事實的情況下,由員警虛偽開立不實的交通違規舉發單,使車牌遭「吊銷」。代辦業者隨後持該不實罰單繳納罰鍰,至監理站辦理吊銷手續並換發新牌照,使車主得以規避原本應受的吊扣處分,提前三至六個月使用車輛,總計使154位車主獲得此不法利益。
檢方在求刑意見中指出,員警林○明與代辦業者廖○裕在犯後均未坦承全部犯行,顯示其尚未能完全理解自身行為的錯誤。特別是林○明身為員警,利用職權開立不實罰單圖利他人,使國家公平執法機制受到侵蝕,因此建請法院對林○明、廖○裕兩人量處適當刑罰。至於其餘11名員警,檢方認為他們身為執法者,辜負了國家賦予的使命,勾結業者以不實開單方式圖利車主,不僅擴大了交通潛在危害,也使交通違規取締的公平性受到質疑。然而,考量到這11名員警是礙於警友會情誼或舊時代請託關說的錯誤觀念而觸法,惡性尚非重大,且犯後均已坦承犯行並了解錯誤。
其中,員警秦○祥及蔡○豪更主動自首,協助查獲幕後配合的業者,因此建請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免除其刑。其餘9名員警在偵查中均自白犯行,檢方則建請法院依同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及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並給予緩刑機會,以期能啟發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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