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隊員收賄濫倒廢棄物,桃園地院判刑、繳回不法所得
新華報導\1987創刊
桃園市環保局兩名清潔隊員,因利用職務之便,長期違法協助未領有合格證照的業者處理廢棄物,並從中收受近二十萬元賄款,近日經桃園地方法院審理終結。法官考量兩名隊員在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最終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分別判處焦姓隊員二年十個月、劉姓隊員三年有期徒刑,並均褫奪公權二年。
根據檢方調查,任職於中壢與楊梅區清潔隊的焦姓及劉姓隊員,自2019年3月起,與不具廢棄物處理許可的宋姓業者共謀。由宋姓業者承攬廢棄物後,聯繫焦、劉二人,利用他們駕駛垃圾車執行清運勤務的機會,在行經路線上的空地短暫停留,將應由合格業者處理的事業廢棄物,違規載入垃圾車中,直接送往焚化廠處理。
為此,宋姓業者在長達近兩年的時間裡,陸續透過匯款方式,將總計約十六萬元的賄款匯入劉姓隊員指定的帳戶。劉員再從中抽取部分現金,以每車次一千元的代價,分批將共計三萬三千元的款項交給負責駕駛的焦姓隊員。
全案經檢舉後曝光,桃園地院審理時,三名被告均對犯行坦承不諱。法官審酌焦、劉二人身為公務員,卻為私利破壞官箴,損害政府廉潔形象;而宋姓業者行賄公務員以規避法規,亦對環境保育造成危害。然而,考量三人在犯後展現良好悔意,特別是兩名隊員在偵查中即自首並全數繳回不法所得,因此依法酌減其刑。至於行賄的宋姓業者,則被判處一年四個月有期徒刑,但考量其犯後態度,給予緩刑四年,期間須向公庫支付五萬元,並提供一百二十小時的義務勞務。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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