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長貪污判11年!挪用里長補助費當零用錢,工程放水、廠商期約,玉里鎮公所弊案判決揭秘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前花蓮縣玉里鎮長蔡○龍因貪污等案,今(20)日遭花蓮地方法院重判有期徒刑11年,並褫奪公權5年。法院認定,蔡○龍因個人財務狀況不佳,竟將腦筋動到公款上,與其機要司機林○謙共同侵占應發給代理里長的7萬餘元事務補助費,作為個人日常開銷,其妻徐○玲也因協助記帳,被視為幫助犯,判刑5年6月。
判決指出,此案如滾雪球般牽扯出多起弊案。蔡○龍不僅自身涉貪,其鎮公所團隊也問題叢生。在「大禹壘球場」整建計畫中,監造廠商負責人林○慶明知施工未按圖說進行,卻仍在文件上不實登載,企圖矇混過關;而鎮公所主驗人員吳○澍更在驗收時,與林○慶共同作假,在驗收紀錄上虛偽記載「與契約相符」,甚至偽造協驗人員印章,所幸被政風人員及時察覺,才未讓工程款流出。
此外,得標營造廠負責人陳○鑫為求驗收請款順利,竟向當時的承辦人古○勝提出,只要能儘速完成驗收,離職後便可到其公司任職,以此作為不正當利益的期約。而鎮長蔡○龍的另一名下屬李○溢,則因與同事口角,竟持狀似西瓜刀的物品恐嚇對方,行徑囂張。
法院審理後,依據各被告的犯罪情節與犯後態度進行量刑。法官認為,蔡○龍身為鎮長,本應清廉自持,卻為私利侵占公款,嚴重損害官箴,破壞人民對政府的信賴,因此予以重判。其司機林○謙因配合指示,角色較為被動,獲判2年徒刑、緩刑5年。
在工程弊案部分,監造人員林○慶及鎮公所主驗人員吳○澍,因不顧公共工程品質,分別被判處2年及1年6個月有期徒刑。至於期約收受不正利益的承辦人古○勝,考量其情節輕微且有悔意,獲判1年8個月徒刑、緩刑5年。而持刀恐嚇同事的李○溢則被判刑6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檢方起訴蔡○龍等人另涉多起工程標案的收賄罪嫌,但法官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有對價關係,因此該部分均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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