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助理費案 合議庭撤銷了一審的貪污重罪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備受矚目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因任職立委期間被控詐領助理費一案,其政治生涯再次迎來關鍵轉折。此案經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於十二月十六日做出二審宣判,結果出現重大變化。合議庭撤銷了一審的貪污重罪,改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高虹安六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此判決雖暫時解除了她因貪污罪名而面臨的長期監禁風險,但其市長職務的未來,依然懸於一線。
回顧此案,一審法院認定高虹安詐領助理費達十一萬餘元,判處七年四個月重刑,並褫奪公權四年,使其市長職務即刻停擺。高虹安不服判決,堅稱清白並提起上訴。在二審審理期間,她向法官陳情,表示自己初任立委時,一心只想做好問政工作,對公費助理的繁瑣規範並不熟悉。她解釋,辦公室的「零用金」制度,是經助理向其他立委辦公室請益後才建立,目的在於支應辦公室的共同開銷,絕非她的「私人小金庫」,她本人更無貪污意圖,也未曾指示助理虛報加班費或充當人頭。
在法庭上,高虹安語帶哽咽地提及,此案不僅讓她身心俱疲,更讓年邁的父母擔憂不已,也打亂了助理們的正常生活。她強調,自己在新竹市長罷免案中,獲得了遠超當選票數的不同意票,這份來自市民的託付,是她奮鬥至今的責任與動力,絕不會輕言放棄。她懇請法官能明察秋毫,還她及助理們一個公道。
同案的其他被告,刑度也隨之調整。曾被稱為「小兔」的前辦公室行政主任黃惠玟,改判四個月徒刑;公關主任「水母」王郁文改判三個月;辦公室主任陳奐宇則改判兩個月,三人均獲緩刑兩年。至於一審獲判無罪的法務主任陳昱愷,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
這場從政壇延燒至法庭的風暴,曾因法官就助理費定義聲請釋憲而短暫停歇,但最終大法官決議不受理,讓案件重回審判軌道。如今二審判決出爐,儘管刑度大幅減輕,但有罪的認定,依然為高虹安的政治前路蒙上一層濃厚的陰影。這位昔日的政治新星,能否在最終審判中逆轉局勢,重返新竹市府,仍是未竟的懸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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