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德總統「在野獨裁」說法的法律與政治意涵分析
新華報導\1987創刊
賴清德總統將在野黨在立法院的多數行動定性為「立法濫權、在野獨裁」,此一說法不僅是政治場域的口號,更在臺灣的憲政體制下,產生了複雜的法律與政治意涵。
法律與憲政意涵的檢視
從法律與憲政的角度來看,「在野獨裁」一詞在學術上存在嚴重的爭議,甚至被多數憲法學者認為是不成立的。
首先,獨裁的本質是權力的極度集中,尤其指掌握國家強制力的行政權或單一政黨對所有國家機器的控制。在臺灣的雙首長制憲政體制下,行政權由總統與行政院長主導,而立法院的在野黨團雖然掌握多數席次,卻無法直接控制行政機關,更無法動用軍警等國家暴力。因此,在野黨的權力行使,仍受限於憲法所賦予的立法權範疇。
其次,在野黨在國會通過爭議法案的行為,在法律上更貼切的描述應是「立法多數決主義」或「立法濫權」。這是指國會多數黨利用其席次優勢,在程序上或實質內容上,強行通過可能違憲、侵害行政權或缺乏充分討論的法案。雖然這對憲政秩序構成挑戰,但民主體制內對抗這種「多數暴力」的機制,是行政院的覆議權、總統的公布權(透過行政院長的不副署)以及最終的司法救濟途徑——憲法法庭的釋憲。
總統使用「獨裁」一詞,實際上是將一場「權力分立的爭議,提升為「政體存續的危機」,模糊了法律上對權力界線的精確定義。
因此,在法律意涵上,總統的說法並非對憲政事實的準確描述,而是對在野黨行為的「高度負面評價」。它暗示在野黨的行為已超越了民主制衡的界線,構成對憲法秩序的實質破壞,從而為行政權採取非常規手段(如不副署)提供了政治上的正當性基礎。
政治與修辭意涵的分析
儘管在法律上不精確,賴清德總統提出「在野獨裁」的說法,在政治修辭上卻極具力量與意涵。
第一,「政治動員與框架設定」:這個詞彙成功地將在野黨的立法行為與「獨裁」這個在臺灣民主化歷史中帶有強烈負面意涵的詞彙連結起來。它將原本複雜的法律與預算爭議,簡化為「民主」與「反民主」的二元對立,有效地動員了執政黨的支持者,並爭取中間選民對行政權反制行動的理解與支持。
第二,「正當化行政權的極端手段」:在「朝小野大」的格局下,行政院長卓榮泰對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行使「不副署權」,是憲政史上前所未有的舉動。總統將在野黨的行為定性為「獨裁」,即是為行政權的這種極端反制措施提供最高層級的政治辯護,主張這是「捍衛民主」的必要之舉,而非單純的政黨鬥爭。
第三,「升高衝突層級」:此一說法將行政與立法的衝突,從原本的政策與程序之爭,一舉推升至「憲政危機」的層級。這種將政治對手「妖魔化」的修辭,雖然有助於短期內的政治動員,但從長遠來看,卻可能嚴重侵蝕政治互信,使得朝野之間的溝通與妥協空間幾乎消失,加劇臺灣政治的兩極化。
總結而言,賴清德總統所稱的「在野獨裁」,在法律上是「不成立且不精確」的,因為獨裁權力通常來自行政權的集中。然而,在政治上,它是一個「極為強大且有效的修辭工具」,用以框架當前的憲政衝突,動員支持者,並為行政權在「朝小野大」下的反制行動提供正當性。
這場修辭戰的背後,實質反映了臺灣憲政體制在權力失衡時,如何尋求新的制衡點,以及民主政治中「多數決」與「權力制衡」之間的永恆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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