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將仇報刺殺友人 殺人未遂犯二審駁回上訴維持11年重刑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因細故持刀刺殺收留自己的友人,遭臺南地方法院依殺人未遂罪判處11年重刑的陳姓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今(17)日宣判,認定原審判決的量刑與監護處分並無不當,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被告陳明順先前因殺人未遂罪,遭臺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應在刑滿後接受5年的監護處分。陳男雖承認犯罪,但對量刑與監護處分的內容不服而提起上訴。他主張,自己構成累犯的前案是酒駕,與本案罪質不同,不應加重其刑;同時認為一審法院在減刑後仍判處11年徒刑,刑度過重,且5年的監護處分也過長。
然而,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後指出,陳姓被告因公共危險罪服刑期滿後僅僅三日,便再度犯下罪質更為嚴重的殺人未遂罪,顯示其未能記取教訓,刑罰反應力薄弱,因此原審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不當。
在量刑方面,法院詳盡考量了多項因素。法官認為,被告有多次暴力前科,且對象從家人擴及朋友,顯示其暴力行為有外擴現象。此外,他因長期吸食強力膠而難以自控,犯後更有藏匿兇刀、丟棄血衣等滅證行為,甚至寫信至地檢署企圖脫罪,顯見其惡性。法院特別指出,被告因細故對好意收留他的友人下此重手,手段殘暴,屬於恩將仇報,且犯後未曾向被害人家屬道歉或賠償。
儘管法院也考量到被告罹患精神疾病、身世孤苦等從輕量刑的因子,但綜合評估後,仍認定原審判處的11年徒刑與其罪行相當,並無過重之虞。
至於被告要求的「刑前監護」,法院則認為,被告目前病情已獲控制,並無無法正常服刑的狀況。若先執行監護,待其入監後恐中斷治療,出獄時反而可能因精神狀態不穩而有再犯風險。因此,原審判決在刑滿後再執行5年監護處分的安排,並無不妥。最終,高等法院駁回被告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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