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職場霸凌「零容忍」!《公保法》三讀通過,首長最高罰百萬,打造友善職場新里程碑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在朝野高度共識下,立法院會今(23)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為公務體系職場霸凌問題劃下明確界線,並建立更完善的申訴處理機制與嚴格的懲處規範。這項修法不僅明確定義了職場霸凌的範疇,更將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納入追究行政責任的對象,若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最高可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宣示政府打造友善職場環境的堅定決心。
本次修法過程展現了罕見的朝野合作。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5日併案審查考試院及朝野立委所提修正草案,經過充分討論,藍綠白立委共同提出的修正動議獲得通過,無需交付黨團協商,並於今日院會中順利三讀,顯示各界對於遏止職場霸凌、保障公務人員權益的迫切性與一致立場。
三讀通過的條文對「職場霸凌」給出了清晰的定義: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值得注意的是,條文也特別註明,若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這意味著即使是單一事件,只要影響深遠,也可能被認定為職場霸凌。
在申訴期限方面,修法區分了不同情境:非權勢職場霸凌的申訴期限為3年,而權勢職場霸凌則延長至5年,給予受害者更充裕的時間尋求救濟。罰則部分更是本次修法的亮點,旨在強化機關的責任與嚇阻效果。若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應負責人將面臨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此外,若知悉職場霸凌情形卻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或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負責人可被處以3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罰鍰。
修法更進一步將刑事責任納入考量。如果「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導致重大災害,負責人將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若不幸導致死亡事故,則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其中,重大災害指的是發生災害的罹難人數在3人以上者。而最受矚目的,莫過於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若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將處以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這無疑是對高階主管的一大警示。
為確保新法有效執行,三讀條文也明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將延聘學者專家組成5人至7人的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負責辦理本次修法新增的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調查、因果關係認定、事故裁罰等業務。同時,保訓會也獲得主動檢查權,若知悉各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或防免職場霸凌行為有不當或違法時,得主動實施檢查,或通知其上級機關實施檢查,並有權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按違失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處理。
這項修正案的通過,不僅是公務人員權益保障的一大進步,也象徵著台灣社會對於職場倫理與人權的重視。為確保各機關有足夠時間完善相關安全衛生規定,本次修正的條文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預計將為公務體系帶來更健康、更友善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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