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狀告法院!審判獨立與行政監督的紅線在哪?懲戒法院判決出爐
新華報導\1987創刊
一名法官,因為不滿自己服務的法院對其進行職務監督,憤而一狀告上懲戒法院,主張法院的行政處分侵害了憲法保障的「審判獨立」。這起罕見的「法官告法院」案,不僅揭開了司法體系內部管理的複雜面貌,更引發了外界對於審判獨立與行政監督界線的深刻思辨。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近日對此案作出判決,認定法院的監督行為並未逾越紅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的法官姚貴美。她的「老闆」,也就是基隆地方法院院長,在去年(114年)1月7日對她發出了「促其注意」與「警告」的書面處分。院方指出的理由主要有三點:一是姚法官無故延遲處理上訴案件的補費裁定;二是部分案件的處理時程無故拖延長達222天;三是她因怠於執行內部規定的「再確認」程序,導致高達796件裁判主文未能依法合法公告。
姚法官對此極為不滿,認為這些監督措施已經干預了她的審判核心工作,是對法官獨立判案精神的打擊。在向法院內部提出異議遭駁回後,她毅然決定走上訴訟一途,向懲戒法院職務法庭提告,要求確認院方的3項處分及駁回異議的決定,確實「影響審判獨立」,並應屬無效。
然而,職務法庭經過審理後,並未支持姚法官的主張。合議庭認為,基隆地院的監督行為,本質上屬於事後的行政管理。例如,院方並未指示姚法官應該如何撰寫裁定書的內容,也沒有對她處理案件的先後順序施加不當壓力。至於高達796件裁判主文未合法公告的疏失,院方也是在發現問題後才進行事後監督,這些都與審判工作的核心領域無關。因此,法庭認定這些處分並未侵害或影響姚法官受憲法保障的審判獨立。
至於姚法官要求確認處分無效的部分,職務法庭則表示「無法審理」。法庭解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職務法庭的權責範圍,主要在於處理「影響法官審判獨立」的職務監督爭議。如果姚法官認為院方的處分在其他方面有不合法或不妥當之處,那就不屬於職務法庭的管轄範圍,而應該循公務人員保障法的救濟途徑,例如提起復審或申訴,若不服再提出行政訴訟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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