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聲請獄中投票遭駁回 法院裁定:於法無據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因另案遭羈押於台北看守所,日前他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要求相關單位應以適當方式,讓他在看守所內完成預計於114年7月26日舉行的立法委員羅智強罷免案投票。然而,法院審理後於25日裁定駁回其聲請。
柯文哲主張,他身為中華民國國民,雖因案在押,但投票權不應被剝奪。他指出,因人身自由受限,若無法投票將導致其權利難以實現,因此請求法院命令台北市選舉委員會與台北看守所,採取如在監所設置投票所、通訊投票或戒護外出投票等方式,保障其投票權。他特別提到,通訊投票是可行方案,可兼顧選務負擔與人權保障。
然而,法院在裁定中指出,根據現行法規,台北看守所並非選務主管機關,沒有權力決定受羈押人如何投票。至於負責選務的台北市選舉委員會,法院認為,我國現行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投票應在戶籍地的公開投票所親自進行,以確保選舉的公正與秘密性。柯文哲所提議的在監所投票或通訊投票等「不在籍投票」方式,目前缺乏法律依據。
法院進一步說明,若以戒護方式讓柯文哲外出投票,不僅羈押法中無相關規範,在維安執行上也有高度困難,可能侵害其人格權或引發脫逃風險。法院認為,這些涉及立法層面的問題,無法在一個緊急的假處分程序中做出決定,也難以認定柯文哲的本案訴訟有較高的勝訴可能性。
最終,法院衡量後認為,如果准許柯文哲的聲請,將對選舉結果的公益造成重大影響,其損害遠超過駁回其個人聲請所造成的損害。考量到現行法律規定及對公益的衝擊,法院裁定柯文哲的聲請與法定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留言
張貼留言
1、留言勿涉及人身攻擊、汙衊、侮辱、影射或有違社會善良風俗、否則自負法律責任。
2、《新華報導》會刪除未能遵守上述規定者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