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復興區前區長收賄360萬 貪污罪重判12年
新華報導\1987創刊
桃園市復興區前區長曾志湘於任內,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總金額高達360萬元。桃園地方法院近日審理終結,依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3項罪名,判處曾志湘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褫奪公權8年,以示懲戒。
判決書指出,曾志湘在擔任區長期間,將其秘書室總務蔡幸蓁作為收賄的「白手套」。涉案廠商吳淳洋本身不僅是八德區公所的警衛,更是5家行銷及旅行社的實際負責人。為順利取得標案,吳淳洋與曾志湘約定,若能協助其在採購案招標中得標,或將10萬元以下無需公開招標的小額採購案直接交由其公司承辦,將依標案金額的3%至10%不等比例支付回扣。
調查發現,蔡幸蓁在2016年至2018年間,連續3年於農曆年前向吳淳洋收取現金賄款,再將款項直接放入曾志湘辦公室的抽屜內。曾志湘得款後,再從中分出40萬元給蔡幸蓁作為報酬。
法庭審理期間,廠商吳淳洋與總務蔡幸蓁均對案情坦承不諱。然而,曾志湘始終否認犯行,辯稱未曾收取回扣,也未指使蔡幸蓁擔任中間人。但法官根據多方證詞,並比對現金日記帳、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物證,認定曾志湘的辯解不足採信,其犯行事證明確。
最終,法院判決曾志湘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作為共犯的總務蔡幸蓁,因犯下4項罪名,判處有期徒刑2年,但考量其配合調查,予以緩刑5年,期間須付保護管束。行賄的廠商吳淳洋則因3項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1年。






留言
張貼留言
1、留言勿涉及人身攻擊、汙衊、侮辱、影射或有違社會善良風俗、否則自負法律責任。
2、《新華報導》會刪除未能遵守上述規定者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