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枋寮鄉公所爆集體貪瀆 廠商圍標索賄案一審宣判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屏東地方法院於2026年1月22日針對枋寮鄉公所集體貪瀆案作出首波宣判。此案涉及前鄉長盧文信任內多起工程標案回扣、圍標及人事關說賄賂,牽連廠商與相關人員達20餘人。雖然主嫌盧文信在案件審理期間死亡,法院依法裁定不受理,但其餘涉案廠商與共犯均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罰金及褫奪公權。
判決指出,盧文信擔任鄉長期間,將公所發包的公共工程視為牟利工具,分別向孫貴能、吳英豐等多名廠商索取決標金額5%至10%不等的回扣。為確保特定廠商得標,盧文信內定主標廠商,並由黃錦全、林勝裕等人組成的圍標集團,透過借牌、陪標等方式製造競爭假象,排除外來廠商競爭。此外,在設計監造標案部分,業者崔樹麟、朱紫貴也多次交付數十萬元賄賂,以求請款順利。
除了工程弊案,枋寮鄉公所的職缺也淪為買官交易。王文聖為謀求清潔隊員職缺,交付30萬元賄賂予盧文信,隨後順利錄取並擔任鄉長司機。另一名張姓臨時人員的父親張光華,則分兩次交付共100萬元賄賂,請託讓兒子轉任正職隊員。
屏東地院審理後,考量多數被告已坦承犯行並具悔意,依《貪汙治罪條例》及《政府採購法》等罪名,判處業者吳英豐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蘇坤證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2年。其餘被告如孫貴能、陳德時、王文聖及張光華等人,則分別被判處7個月至1年6月不等徒刑,並獲准緩刑3年,但須向公庫支付10萬至45萬元不等的處分金。
法院強調,此案嚴重破壞政府採購的公平性與公務體系的廉潔形象。針對部分獨資商號被重複起訴的部分,法院裁定不受理,以符合一罪不二罰原則。全案仍可上訴。至於盧文信所涉罪名,雖因其死亡無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其生前濫權收賄的行徑已在判決中詳實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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