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夫妻檔竊電挖礦一年盜電7683萬 兩名礦場員工遭判連帶賠償3348萬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台中一對經營大型醫美診所的鄭姓夫妻檔,因貪圖暴利,於2021年間委託電腦設備人員,在租屋處私設比特幣礦場進行「挖礦」。這對夫妻出資擔任金主,以每月14萬元的代價雇用周姓男子充當人頭租賃場地,並透過鑿孔、私接裸線等方式,將線路直接接入礦機,全天候24小時竊取台電電力。
根據檢警調查,這座地下礦場在短短1年內,共竊取了高達1170萬度電,造成台灣電力公司損失金額達7683萬元,並成功挖得27顆、市價約2500萬元的比特幣。警方歷經6波搜索,在台中市8處地點查扣了近700台挖礦機。更令人憂心的是,這些礦場的線路皆未經絕緣處理,已出現燒熔現象,其中2處據點甚至緊鄰美語補習班與火鍋店,形同不定時炸彈,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在刑事部分,鄭姓夫妻、販售設備的黃姓男子以及負責礦場的黃男等4人,已與台電達成和解,同意連帶賠償7299萬元,並已支付部分款項。台中高分院審酌此情,判處4人1年6個月至2年不等徒刑,均獲緩刑5年,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並參加3場法治教育。
然而,台電台中區營業處另提出民事求償,扣除主謀連帶賠償部分,轉而向負責管理礦場的徐姓與黃姓員工追討剩餘的3348萬7265元。兩名員工在法庭上否認參與竊電侵權行為,徐男辯稱自己僅是一般員工,責任應歸屬老闆;黃男則表示一開始不知情,知悉實情後便離職,並強調是他向檢警供出主謀。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徐、黃2人均為智識健全的成年人,對於不得竊取電能的道理不可能不知。雖然受雇之初可能不清楚職務內容,但兩人負責管理礦場時間至少半年以上,且徐男更有過在自宅竊電的前科。法院最終認定2人應對竊電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判決徐姓、黃姓員工應給付台電3348萬7265元。此判決再次提醒受雇者,切勿因一時貪念或輕忽而觸法,最終仍須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巨額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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