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調查后豐大橋墜橋命案,已經最高法院無罪定讞,感謝各界參與協助本院調查之相關機關及人員,不辭辛勞,展現高度同理心與使命感,積極配合本院行使職權及保障人權,共同為洗冤白謗而奮鬥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后豐大橋墜橋命案今年5月7日業經最高法院宣告被告無罪定讞,本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今(11)日決議分函交通部、臺中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內政部警政署、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就前開機關暨其所屬協助本院調查平反案件,予以致謝。
本案自案發後,歷經23年獲得平反,司法機關秉持「司法為民」精神,發見真實,深感欽佩,確定判決無罪理由除與本院前調查理由,大致相符外,亦採用相關機關協助本院所提供之資料,作為被告有利證據。此案固依監察法第26條與第28條行使調查權並請求機關協助,但參與協助本院調查之相關機關及人員,在非法定本職職務下,仍不辭辛勞,展現高度同理心與使命感,積極配合本院行使職權及保障人權,共同為洗冤白謗而奮鬥,足堪作為監察協作的最佳範例,監察院特此表達至高謝意。
后豐大橋墜橋命案發生於91年12月7日凌晨左右,被告王淇政、洪世偉開車前往后豐大橋,會晤王淇政女友後,陳女墜橋,經送醫不治死亡,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聲請再議後,提起公訴;95年5月1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王淇政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洪世緯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8年」,98年6月11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經被告家屬陳情本院,第一次由四屆馬以工、李復甸、余騰芳委員調查即發見確有重大冤抑情事,於101年8月15日決議送法務部轉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研提再審與非常上訴,並持續監督提出相關審議意見送主管機關;其後在科學鑑識案之后豐大橋再分案,由五屆調查委員林雅鋒於106年11月20日率員赴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與臺中監獄詢問受刑人王淇政與洪世緯,後至后豐大橋現場履勘及詢問證人等,並委請鑑定人就犯罪現場重建,並將調查所得意見,函司法院轉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酌。
本案能洗冤白謗特別感謝相關參與機關與人員包括:1.交通部公路總局協助確認案發現場位置及相關情形。2.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航測及遙測分署提供本案案發、一審勘驗、本院履勘時之相關航測照片並提出后豐大橋周邊地形資料成果報告書,協助本院重新還原證人與案發現場之位置與高程,以利現場重建。3.姚仁恭建築師就能見度與照度、亮度;洪蘭教授就視覺與臺大大氣科學系林博雄教授就能見度均分別提供意見書。4.101年3月3日深夜,監察委員會同本案諮詢人員黃虹霞律師率隊約詢本案參考人,並且重建現場,當日相關協助機關有:(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2)臺中市政府消防局(3)臺中市政府環保局(4)公路總局臺中工務段。5.101年5月16日依據公路總局臺中工務段所提供案發當日后豐大橋紐澤西護欄結構圖,由公路總局協助重組案發當時后豐大橋護欄,調查委員率隊前往該局樹林工務段模擬陳女墜落姿勢。6.106年12月20日宜蘭縣警察局警官藍錦龍提出「犯罪現場重建鑑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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