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金2.5億判8年半!「少年股神」二審駁回上訴 難逃重刑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年紀輕輕,卻以「少年股神」之姿,在社群媒體上炫耀獲利,非法吸金高達2億5千多萬元,最終導致上百名投資人血本無歸。這起轟動一時的重大金融犯罪案件,主角劉士魁在二審中,試圖以犯後與被害人和解為由,爭取法官同情減刑,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今日駁回其上訴,維持一審8年6個月的重刑判決。
這起案件源於被告劉士魁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便以保證本金、穩定獲利等話術,設計多種投資方案,在網路上吸引大批民眾將資金全權委託給他代為操作股票。然而,他不僅將部分資金挪作他用,滿足個人揮霍物慾,更在投資出現虧損時,選擇隱瞞風險,持續擴大吸金規模,用後金補前金,最終導致資金鏈斷裂,整起事件爆發,成為廣受媒體報導的社會案件。
一審臺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劉士魁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且犯罪所得高達1億元以上,重判他有期徒刑8年6個月。案件上訴二審後,檢察官與被告雙方展開激烈攻防。檢方認為,劉士魁並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犯後態度難謂良好,一審判決過輕,未能達到警惕作用。而劉士魁則辯稱,自己已努力與多數被害人達成和解,讓他們能免去繁瑣的民事訴訟,直接取得執行名義,希望法官能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規定給予減刑。
然而,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合議庭並未採納劉士魁的說法。法官在判決理由中嚴正指出,劉士魁年紀甚輕,並無特殊困頓背景,犯罪動機純粹是自恃投資能力,為滿足個人物慾,其吸金規模龐大,情節嚴重,客觀上並無任何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處,因此不適用減刑規定。
法官進一步說明,雖然劉士魁在審理過程中與多數被害人達成和解,但至今沒有履行任何一份和解筆錄的給付義務。這種「只和解、不賠錢」的作法,僅僅是讓被害人取得一張「債權憑證」,並未實質填補他們的損失,到庭的被害人也並未表示原諒。因此,法院認定其犯後態度並非全然良好,不能以此作為有利的量刑因子。
最終,合議庭認定一審判決的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妥適,檢察官與被告的上訴均無理由,因此裁定駁回。這項判決也再次向社會傳達明確訊息:破壞金融秩序的非法吸金行為,即使犯後試圖以和解方式尋求輕判,若無實質賠償的誠意與行動,仍難逃法律的嚴厲制裁。
留言
張貼留言
1、留言勿涉及人身攻擊、汙衊、侮辱、影射或有違社會善良風俗、否則自負法律責任。
2、《新華報導》會刪除未能遵守上述規定者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