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公園擄人凌虐致死案宣判,國民法官判處在場助勢共犯11年6個月徒刑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近日針對一起發生於111年的傷害致死案作出判決。被告劉姓男子因共同犯下傷害致人於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
這起案件源於111年10月4日的一起債務糾紛。劉姓被告接獲梁姓友人通知後,夥同他人前往桃園大園區一處地點,參與對陳姓被害人的圍毆事件。案情指出,被害人因5萬元債務,先被誘騙至「溫州公園」,隨後遭強押上車帶往施暴現場。
在長達一個多小時的時間裡,梁姓主嫌與同夥以鋁棒、木棍等工具對被害人進行毆打及踹踢,而劉姓被告與其餘同夥則在旁監看助勢,共同限制被害人的行動自由。
施暴結束後,眾人並未將已受重傷、性命垂危的被害人送醫,而是將他載回「溫州公園」後遺棄在該處,逕自離去。最終,被害人因未能及時獲得救治,因顱內出血、橫紋肌溶解症及大量皮下出血等多重原因死亡。
法庭審理後認為,雖然沒有直接證據顯示劉姓被告親自動手毆打,但他明知友人是為處理糾紛而強押被害人,仍糾集5人到場助陣,並在場目睹了整個凌虐過程。他的行為已構成傷害罪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的共同正犯,並分擔了犯罪行為。
法官指出,劉姓被告應能預見到長時間的毆打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卻未採取任何阻止或救助措施,放任悲劇發生,因此必須對死亡的加重結果負責。
法院在量刑時考量,被告僅因他人間的糾紛就參與暴力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且犯後僅承認部分犯行,始終以「僅在場目擊」為由卸責,難認有悔意。綜合考量其犯罪動機、參與程度及造成的嚴重損害後,最終判處11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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