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國遺緒難逃法網!國民黨台中黨部資產遭判不當取得
新華報導\1987創刊
一紙判決,再度撕開了台灣政黨資產的歷史瘡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今(25)日,針對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的「黨產條例」事件,做出關鍵性判決,駁回國民黨上訴,認定其台中市委員會辦公廳舍所使用的土地與建物,確屬不當取得財產,應移轉為台中市所有。這不僅是黨產條例實施以來又一里程碑,更深刻揭示了昔日「以黨領政」時期,國家資源如何被「巧取豪奪」,轉化為政黨私產的歷史共業。
本案爭議核心,聚焦於國民黨台中市委員會辦公廳舍,即位於台中市西屯區大墩段476地號土地及5511建號建物。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接獲民眾檢舉後,經聽證程序認定此二資產為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之現存利益,並命其於處分書送達後30日內,將之移轉予台中市。國民黨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企圖翻轉劣勢。
然而,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理由,卻如抽絲剝繭般,層層揭露了這筆資產,從無到有的「不義」軌跡。
判決書指出,訴外人「台中市民眾服務社」(前身為「台灣省民眾服務社台中市支社」)雖名為民間社團法人,實則與國民黨「如手足」,其成立與運作,皆為配合國民黨黨務需求。
時間回溯至民國72年,台中服務社曾與台中市政府簽訂委託契約,無償使用原屬日產的台中市役所作為辦公場所,辦理文化教育等服務事項。諷刺的是,國民黨台中市委員會在民國36年至75年間,亦長期無償使用同一處所。
關鍵轉折發生在民國73年。當時國民黨認為台中市役所老舊,有遷建必要,便由台中服務社出面,向台中市政府要求支付「搬遷補償費」。
判決書直指,在「以黨領政」的特殊時空背景下,身為執政黨的國民黨,其影響力無遠弗屆。台中市政府與台中市議會,竟於民國74年度預算中,編列高達新台幣3500萬元的「搬遷補助費」予台中服務社。這筆巨額公帑,形式上雖由台中服務社取得,但法院認定,該筆款項的運用,始終由國民黨實質支配。
這筆「搬遷補償費」的流向,更顯其不當性。台中服務社取得3500萬元後,旋即以其中1507萬8400元,於民國74年8月8日向台中市政府購入系爭土地,並登記為其所有。餘款則用於興建系爭建物,於民國77年竣工。
令人費解的是,系爭建物遲至民國97年才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而原始取得人竟是國民黨,且國民黨並未支付任何價金。更甚者,台中服務社竟於民國98年2月11日,以「買賣」之名,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無償移轉予國民黨。至此,這塊土地與建物,最終皆成為國民黨台中市委員會的辦公廳舍。
法院嚴正指出,台中服務社僅為民間社團法人,卻能以「搬遷補償」為名,令台中市政府支付3500萬元供其購地建屋,此舉顯然是不當取得的財產。
儘管款項表面上經由台中服務社之手,但其變形物,即系爭土地與建物,最終卻由國民黨無償取得。
法院認為,國民黨此舉,顯然是以違反政黨本質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要求的方式,自國家取得財產並累積為政黨財產,嚴重悖離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對政黨政治及政黨機會平等的原則。因此,這筆3500萬元的「補償費」,完全符合「黨產條例」第4條第4款所定義的「不當取得財產」。
綜上所述,高等行政法院認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黨產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認定系爭土地及建物為不當取得財產之現存利益,並命國民黨移轉予台中市,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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