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罷免中「落馬」的立委能否再戰政壇?選罷法這樣規定
新華報導\特稿
台灣近期多起罷免案引發關注,其中,現任立法委員若不幸遭到罷免,是否還有機會重返政壇,再次投入選舉?這個問題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相關規定,也牽動著政治人物的生涯規劃與選民的選擇權。
根據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範,公職人員在罷免案通過並解除職務後,並非永久喪失參選資格。法律明文規定,被罷免人在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在「同一選舉區」參選「同一公職人員」。這意味著,一位被成功罷免的區域立法委員,在四年內不能再參選原選區的立法委員。然而,這項限制僅限於「同一選舉區」及「同一公職」,因此,被罷免的立委在符合其他參選資格的情況下,仍可在四年內參選其他縣市的同類公職,或是在原選區或其他地區參選不同類型的公職,例如縣市議員等。
這項規定的立法精神,旨在對被罷免的公職人員施加一定程度的參政限制,以回應選民透過罷免所展現的集體意志,同時也兼顧人民的參政權利,避免過度的剝奪。過去曾有對於「同一公職」的解釋產生疑義,究竟是指同一個職位,還是同一類型的職位?以及「同一選舉區」的範圍認定。對此,主管機關已釐清,限制範圍為「同一選舉區」的「同一公職人員」。
因此,若現任立委遭到罷免,依照現行法規,他在四年內將無法於原選區再次參選立法委員。但這不代表其政治生涯就此畫下句點,他們仍有可能轉戰其他選區或不同公職,繼續參與政治。這也使得罷免案的後續效應更加複雜,不僅影響個案政治人物的去留,也可能牽動不同選區的政治版圖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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