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院裁定江啟臣當選無效案確定,涉賄選行為未獲證實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台中高等法院於今年6月18日正式宣判,審理114年度選上字第1號案件,確認江啟臣在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中的當選無效。該案由謝志忠提起上訴,經過二審審理,判決結果為駁回上訴,案件已確定,無法再行上訴。
原告謝志忠曾指控,江啟臣在選舉期間,涉嫌參與賄選行為。根據起訴事實,江啟臣的競選團隊成員李○國、蘇○雲、柯○蓁等,曾於112年11月7日舉辦餐會,宴請26名環保志工,並在餐會中由江啟臣逐桌向志工致意,請求支持。這些行為被認為是以不正利益行賄,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定李○國等3人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求不正利益罪,判處有期徒刑。
然而,高院認為,雖然李○國等人因賄選行為已被判刑確定,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江啟臣知悉或授意賄選行為。通過調查證人供述、LINE通訊紀錄及相關證據,法院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江啟臣在餐會中有共同參與、授意、同意或知情的行為。
法院指出,僅能證明江啟臣出席餐會,並未證明他有意圖或行為支持賄選。
因此,法院認為,謝志忠所主張的江啟臣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的指控,缺乏充分證據支持,依法應駁回上訴。此判決已成為最終判定,江啟臣的當選資格得以維持。
案件的判決結果彰顯司法審慎調查的態度,也反映出證據不足難以證明政治人物涉入賄選行為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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