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大戰再升級!】台中市政府訴環境部勝訴,空氣污染裁罰大逆轉!
新華報導\1987創刊
近期,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與環境部之間的空氣污染防制案件迎來重大轉折。高等行政訴訟庭判決結果顯示,台中市政府提出的訴訟部分獲得支持,原本針對台中發電廠的罰款與裁罰措施被正式撤銷。判決明確指出,環境保護屬於地方自治範圍,地方政府在相關事務中具有自主權,中央環保部的裁罰行為若未經行政院核准,則屬於程序上的違法。
案件起因是台中發電廠申請設置多組鍋爐,經過環保局稽查,發現其在108年1月至11月期間,煤炭使用量超出許可範圍,因而受到罰款。環保局曾多次裁罰,總額高達900萬元,但台中市政府認為,這些裁罰屬於地方自治事項,應由地方政府自行管理,並且認為環保部的裁罰行為未經行政院核准,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判決指出,環境保護事務具有高度的地方性,應由地方政府依照地方制度法的規定自行管理,中央部會無權自行撤銷或變更地方的自治措施。法院認為,環境部在未經行政院核准的情況下,擅自撤銷台中市政府的裁罰措施,屬於程序違法,應依法撤銷原裁罰決定與訴願決定。
這份判決不僅彰顯了地方自治的法律原則,也對未來中央與地方在環境管理上的權責劃分具有重要示範意義。法院的裁定強調,地方政府在環境保護事務中擁有自主權,中央部會的行為必須依法經過正當程序,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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