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審大逆轉!通霄前鎮長陳漢志貪污案 更一審改重判10年
新華報導\1987創刊
苗栗縣通霄鎮前鎮長陳漢志,因在任內辦理太陽能光電板標租案時,向廠商收受共計107萬元的賄款,此案在司法程序中歷經多次判決轉折。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於12日宣判,推翻了二審的5年判決,認定陳漢志兩項貪污罪名成立,合併重判有期徒刑10年,全案仍可上訴。
檢調指出,陳漢志於2019年上任不久,便與其機要秘書及鎮務顧問共謀,先是向賀喜公司探詢投標意願並暗示索賄,後又將標案資訊洩漏給另一家業者能旺公司,協助其評估投標。最終標案由安集公司得標,再將工程統包給能旺公司。事後,能旺公司為答謝陳漢志的協助,於2019年12月及2021年4月,分兩次以紙袋交付現金36萬元與71萬元,總計107萬元。
此案一審時,法院根據多名被告的證詞、手機截圖及跟監照片等證據,認定陳漢志向廠商索賄及收賄兩項罪名成立,合併判刑10年。然而,二審法官認為索賄部分屬於未遂,不應處罰,因此撤銷該罪,僅就收賄部分改判5年徒刑。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採納一審見解,認為陳漢志身為鎮長,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鉅額賄賂,嚴重損害官箴,因此撤銷二審判決,恢復一審的10年徒刑,並褫奪公權5年。







留言
張貼留言
1、留言勿涉及人身攻擊、汙衊、侮辱、影射或有違社會善良風俗、否則自負法律責任。
2、《新華報導》會刪除未能遵守上述規定者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