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沒做這件事,雙方都糟糕了
新華報導\1987創刊
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沒有報警處理就逕自離去,有可能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日前北屯區有一起交通事故,由於雙方都沒有報警,結果都遭受處罰。
114年6月19日傍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交通分隊接獲1名錢姓女子(83年次)民眾報案表示,當天早上8時30分許,她開車停在敦富二街時遭人撞到,警員吳政哲受理後查看錢女的車輛行車紀錄器畫面,畫面中一部白色自小客車不知何故突然加速倒車,直接撞上錢女車輛的車頭,雙方下車談論一下後,小貨車駕駛也加入交談,之後錢女從畫面離開,對方也駕車離開,錢女稱當時正準備要拿副駕駛座上的手機報警,沒想到對方突然離去,因為當時公司老闆在催促,所以也離開現場,等下班後才至交通分隊報案。
吳員通知肇事的陳男到案說明,陳男表示當時是要挪出空間引導小貨車停車卸貨,不慎撞到錢女的自小客車,陳男下車查看後以為雙方都認為沒事了才離開現場;吳員告知雙方,發生交通事故後沒有報警處理逕自離去,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的規定,分別予以告發處罰。
第五分局分局長劉其賢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後應依規定處置或採取相關措施;若有發現因車輛行駛致周遭有車輛受損或移動,也應報警等待警方釐清。另外,倒車時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並做好防衛駕駛,以避免不必要的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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