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證券詐欺責任規範模式專題演講 學界專家深入剖析重塑金融秩序之鑰
新華報導\1987創刊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本年6月20日邀請臺灣大學蔡英欣教授,以「日本法上證券詐欺之責任規範模式」為題,舉辦專題演講。由陳駿璧院長主持,本次演講吸引了法律界及金融圈的重量級人士共襄盛會,現場氣氛熱烈,與會者紛紛表示獲益良多。
蔡英欣教授在演講中深入剖析,日本證券詐欺責任規範模式與我國截然不同。我國證券交易法以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為主軸,而日本則以金融商品交易法(金商法)為核心,強調刑事責任與行政處罰的結合。儘管金商法在民事責任上有所規範,但實務上追究民事責任的情形相對罕見。蔡教授進一步解釋,日本法上證券詐欺的民事責任主要體現在民法侵權責任、公司法中役員對第三人責任,以及金商法中財報不實責任等方面,其中金商法的規範架構最為核心。
在介紹金商法有關財務報告揭露內容的虛偽不實記載時,蔡教授特別指出,日本法將「公開資訊提出人」(如發行人,依金商法第21條之2)與其他關係人(如董監事、經理人、會計師等,依金商法第24條之4)責任區分開來。資訊提出人需負推定過失責任,因果關係不要求取得者或處分者在交易時直接參照揭露書類,且損害賠償責任以金商法第19條為上限。損害額的計算採用「損害額推定制度」,適用對象限於不實資訊公布日前1年內取得有價證券且於公布日仍持有該證券者。損害額則以「不實記載公布日前1個月證券平均市場價扣除公布日後1個月平均市場價」作為計算依據。其他關係人責任則無特殊規定,需依民法一般侵權責任舉證,對請求權人而言相對不利。
蔡教授並以多起重大案例為例,深入分析日本法院在處理財報不實案件時的判決見解,包括西武鐵道事件、Livedoor事件、Urban Collaboration事件、Olympus事件及Produce事件等。這些案例不僅揭示了日本金融市場的法律實務運作,也為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參考。
值得注意的是,蔡教授特別介紹了金商法中的「課徵金制度」,作為行政處罰手段,旨在維護金融市場秩序。課徵金納付命令屬於行政處分,由行政機關對要件事實進行調查,其法理基礎在於確保金融市場的公平與透明。與刑事罰不同,課徵金制度並不要求故意犯之要件,且設有調整課徵金及刑事罰的規定,以避免過度處罰。
演講會場氣氛熱烈,與會者踴躍提問,圍繞日本證券詐欺責任規範模式的法律實務、課徵金制度的運作及我國法律制度的改進方向等展開深入討論。蔡教授以其渊博的法律知識與豐富的實務經驗,為與會者解答疑惑,提供了寶貴的法律見解。
此次演講不僅加深了法律界對日本證券詐欺責任規範模式的理解,也為我國金融市場的法治建設提供了重要的參考。透過學術與實務的結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展現了推動法律創新與國際交流的積極姿態,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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