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訴訟重要實務見解研析 ~ 范明達審判長經驗分享
新華報導\1987創刊
為提升同仁對於家事訴訟審判之知能,新北地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舉辦良師益友課程,特邀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范明達審判長講授「家事訴訟重要實務見解研析」,由本院許仕楓院長親自主持。許院長於開場致詞表示家庭紛爭涉及情感與法律糾葛,有其特殊性,於程序中妥適處理才能協助當事人圓滿解決,減少紛爭再度發生。家事事件法於101年施行後,經由實務運作過程於程序及實體面產生重要議題,期待經由范明達審判長分享,讓同仁更理解家事事件重要之相關爭點,並妥適解決紛爭。
范審判長首先講授家事事件之特色,包含家事事件非訟化、不公開審理原則、職權色彩濃厚、專屬管轄之特性及調解前置主義,並說明家事事件法關於程序能力之規定,及滿7歲之未成年子女於改定親權事件得否自行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議題。關於婚姻事件,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是針對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所為,至「夫妻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皆須負責時」之解消婚姻,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認為未有法律規定限制有責程度較重者之婚姻自由,雙方均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本文規定請求離婚,而毋須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
接著范審判長說明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婚前財產於婚後處分,所得另購其他財產或出借他人時是否列入婚後財產,及分配剩餘財產原則以金錢為分配,例外夫妻得以代物清償合意,約定由一方受領他方名下特定財產以代該金錢差額之給付等實務爭議。
最後,范審判長說明於分割遺產事件,侵害特留分之遺贈、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或應繼分並非無效,僅特留分被侵害之人得行使扣減權,並分析行使扣減權之法律效果及所涉及之重要實務見解,讓與會同仁熟悉家事訴訟近期實務見解及發展趨勢,收穫滿滿,獲益良多,活動圓滿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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