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正義不僅應實現,且應在人民眼下實現
司法改革黨主席 經緯法律事務所所長 張靜律師
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於今年 4 月 18 日提出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推動法庭直播,而於 5 月 23 日逕付二讀,但前後迄今二十來天,法界團體幾乎一面倒的反對,包括法官協會、女法官協會、檢察官協會、檢察官非正式立案組織劍青檢改、台北律師公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台灣法學會及中華人權協會等。然而,法庭直播真的是台灣司法人及法律人心中所認為的洪水猛獸、罪大惡極嗎?
可是請看本文的題目《司法正義不僅應實現,且應在人民眼下實現》
(Justice must be done and must be seen to be done)這句話,可不是我瞎掰或創造出來的,這句話來自 2013 年 9 月 12 日英國司法部長 Helen Grant 在下議院批准「英格蘭與威爾斯上訴法院民、刑事案件審判及宣示判決之電視轉播案」後所表示的,查電視轉播的本質與功能,與網路轉播是一樣的,只是轉播的設備不同而已,都是法庭直播或法庭轉播的方式。而現任大法官、2014 年時任最高檢察署檢察官的朱富美,曾於 2014 年寫了一篇名為
《最高法院全民「觀」審—網路轉播勢不可擋的時代趨勢》的文章登載在該年的日新司法年刊上,證實了法庭直播的趨勢,絕不會因現在台灣司法人或法律人的阻擋就會停止。
所以,今天全世界各國的法院已經做過且未來也一直會做下去的,又何止是限於各國最高法院的法律審而已。依我看過的文獻資料顯示,除了英美法系的英國、美國、南非早已有事實審的法庭直播外,其他不同法系的巴西、印尼、法國、中國、韓國等國甚至台灣之事實審也都有法庭直播,只是直播的條件及範圍各有不同,最狹窄的只限於判決宣示的法庭直播而已。但看看台灣司法人或法律人的保守心態與官本位思維,讓我不得不認同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鄭文龍律師經常所說:「台灣的司法還是中世紀的司法」,雖是很露骨、殘酷但卻是很真實的評價。
眾所周知,依訴訟的本質可分為法律審與事實審,對應於法庭直播,絕大部分法律審適合法庭直播應是不爭的事實,即使或有少數的例外,而各國的最高法院應都是或至少包含有法律審,故加拿大最高法院已於 2009 年
2 月 10 日起實施網路直播審判,與有線電視台公共事務頻道(CPAC)簽約,由該台負責轉播最高法院的審判,世人均可在網路上觀看,而在上個世紀的 1981 年,加拿大最高法院更曾第一次准許電視轉播法庭審判。至於英國最高法院也是於 2009 年 5 月起開放網路直播審判。又截至 2007 年為止,美國已有 21 個州的最高法院實施法庭電視直播,其中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於 1997 年就已開始直播言詞辯論程序。而在大陸法系的巴西,自 2002 年起最高法院就實施電視直播。台灣則因「狗仔跟拍」涉及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的憲法爭議,大法官會議曾於 2011 年 6 月 16 日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時網路直播,為國內司法史上法律審的創舉,另 2017 年 2 月 9 日最高法院審理布農族人王光祿狩獵案也進行了網路直播。觀諸司法院並未曾為此等直播修改任何的訴訟法或法院組織法,此顯示網路直播,不但在科技技術上可行,在法律依據上也無適用上的疑義。
因此,2017 年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在該年 3 月 13 日第二次會議就以 18 票通過了贊成大法官憲法法庭、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時應予法庭直播的決議,當時法界並無反對的聲音,那為何今天的司法人或法律人卻在反對事實審網路直播之同時,也有部分反對者不分法律審與事實審而連帶波及反對法律審的網路直播,這些台灣的司法人或法律人真是這樣想的嗎?
到 2012 年 8 月為止,美國已有 44 個州法院准許電視轉播第一審及上訴法院也就是事實審審判的網路直播,2013 年 10 月 30 日起,英國的英格蘭和威爾斯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審判的案件開始在電視台與網路直播,中國大陸則是於 2013 年起,允許全國各級法院將庭審過程以網路直播、錄播等方式公開。反觀台灣,司法史上事實審之「法庭攝影,電視側錄直播」,首見於台灣高等法院 89 年度再字第 4 號之蘇建和案之再審,法院在庭外架設電視牆,由法院攝影同步直播庭訊實況,未禁止媒體拍攝或側錄電視牆畫面。而 2003 年台北地院審理李登輝出庭作證的新瑞都案、2004 年台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審理總統大選當選無效與選舉無效案、2006 年台北地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法院也是以架設電視牆同步直播庭訊(惟禁止現場攝影與錄音),這些事實審法院之作為,有修改當時的訴訟法或法院組織法嗎?沒有!因而,如台灣的事實審法院要進行法庭直播,在科技技術上及法律依據上是根本沒有問題的,剩下的就是法律人自己的心態問題以及從人民的角度出發如何看待法庭直播了。
因而,2017 年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也在該年 4 月 28 日第五次會議以 11 票通過:「贊成事實審在特定情形下亦可進行法庭直播。建議司法院著手研議法庭直播的範圍與條件,例如將下列案件列入考慮: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以及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第一、二審案件,有關:(1)民刑事選舉案件、(2)刑事貪瀆案件、(3)危害公眾利益(例如重大經濟)案件、(4)弱勢族群及邊緣文化的訴訟和集體訴訟、(5)高度憲政爭議及政治重大矚目案件,以及(6)高等行政法院所有案件,尤其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及稅法案件等。」而在當年 8 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裡,時任總統蔡英文對法庭直播所明白宣示的是:「這是要強化司法審判的效率,司法院也將陸續開放法庭直播,讓必要的資訊更加透明。」且應在 1 年內完成。但司法院此後就再也不對外提將如何開放法庭直播。
相對而言,我曾擔任理事長的台灣陪審團協會對於法庭直播的聲明,可說是這二十來天唯一採取正面立場的民間團體,陪審團協會於 6 月 10 日之聲明認為法庭直播已經是全世界的趨勢,因而力挺法庭直播本就是司改國是會議的承諾,所以:「司法改革向前行,法庭直播法制化,朝野應合作共同推動法庭直播制度」。
而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其他多個民間團體則是比較從負面角度出發,於 6 月 8 日召開記者會發布共同聲明,認為基於人民訴訟權保障與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憲法權利觀點,民眾黨團本次推動的法院組織法草案,在程序及內容上皆有重大瑕疵,為謹慎推動「事實審法庭公開播送」,在不影響當事人權益情況下,拉進人民與司法距離,提升人民對司法瞭解與信任,呼籲立法院應認真對待此次修法,切勿強渡關山通過未經充分討論的法案。故民間司改會等 17 個民間團體其實並不反對事實審法庭直播,只是要求充分討論,好好的修法,而台灣刑事法學會 6 月 8 日之聲明也持此一立場,故與台灣陪審團協會的立場在實質上並無多大差異。
我個人曾擔任台灣陪審團協會第二任理事長,也是憑此身分成為 2017 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之成員,我是始終支持法庭直播,不論是法律審還是事實審的法庭直播,司改國是會議有關事實審法庭直播的 6 個案件範圍之決議,就是出自我及陳淑蘭委員的共同整理及提議。所以當然不是所有事實審的案件都必須或都可以法庭直播,依照外國的立法例或各國司法實務,其實事實審的民事審判或交通違規案件是最適合法庭直播的,刑事案件的法庭直播則受有較多的限制,如只限於輕罪案件。當然法院組織法現行條文第 86 條但書所規定的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另法律有明文規定不應公開審判的如家事及與少年有關的民刑事案件,及與性侵害或性騷擾有關的民刑事案件,應都不在法庭直播之列。我在司法改革會議第四分組所提出的案件類型,應該都適合法庭直播,但仍因個案的情況不同,應有一定的條件制約,如是否須經當事人之同意,有無必要在證人作證時,對證人打上馬賽克或變音處理,或直播鏡頭不對證人、鑑定人臉部拍攝,及延時播出以防證人串供等等,都是可以進一步深化討論的議題。
雖說公開審判的確不等同於法庭直播,這是反對者很重要的說詞,但法庭直播絕對是公開審判最全面的一種方式,而且法庭直播應可立即解決大概只有台灣法院才會經常發生的三大弊端,一是法院開庭的不準時,二是法官開庭時的惡劣態度,三是法官在法庭內的不公平審判說詞或舉動,在眾目睽睽的法庭直播之下,諒法官不敢隨便開庭遲到,開庭時也不敢隨便罵人,更會以比較公平的言語與行為善待當事人及在法庭內之訴訟關係人,讓法院審判至少在形式上、表面上看起來是公平的。
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出的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確實有諸多值得深入討論之處,特別是第 90 條第 3 項「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案件」應如何更細緻的界定其範圍,及第 3 項沒有適用第 2 項但書得裁定不予公開播送之規定,而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之規定又與第 86 條第 1 項但書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之規定,既有立法上的重覆又有規範密度之不同等等,立法技術雖有待改進,但無論如何,事實審及法律審准予法庭直播的大方向應是正確的,爾後也應朝開放法庭直播的大方向來修法或制訂相關細則。
我深信這約二十多天來,法界團體反對事實審法庭直播,最大的關鍵就出在他們不是從人民的角度看問題,而是以法律菁英的角度看問題,民眾黨黃國昌委員說經過民調,有 75%的人民是贊成法庭直播的,就可知平民百姓的觀點與司法人或法律人的觀點是相當不同的。以委託我打官司的當事人或頻頻接觸的人為例,就幾乎沒有不贊成法庭直播的。尤其一般人民不見得分得清法律審或事實審,他們的法庭直播心聲應絕對是衝著事實審而來,因為法律審的爭議或鋪陳,不是人民看了法庭直播就能了解、體會的。
台灣的司法人尤應深思的是,為什麼台灣人民希望事實審法庭直播,難道跟你們這幾十年的法庭或偵查作為的違法亂紀毫無關係嗎?難道這不正是台灣司法非常不受人民信賴所致嗎?
法庭直播是最符合司法正義在人民的眼下實現的手段,受限於法庭狹
小的空間範圍,即使案件是在公開審判之下在法庭甚至延伸法庭內進行的,這又可讓多少人民在場旁聽目睹呢?沒有法庭直播,司法正義還剩下多少能在人民眼下實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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