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台中法院釋放被告,限制出境8月,科技監控全程守護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台中地方法院近日作出重要裁定,針對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273號案件中的被告陳政谷,宣布其羈押期限於今年6月17日屆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規定,羈押不得再行延長。法院考量多項因素後,決定在被告獲得保釋前,實施必要的限制措施,以確保司法程序的順利進行。
合議庭在審慎評估被告逃逸風險、保全司法程序以及國家刑罰權的落實後,認為被告已經配戴科技監控設備,且過去在外期間都遵守報到規定。此外,檢辯雙方的意見也被納入考量。法院裁定自被告釋放之日起,限制其住居,並禁止其在8個月內出境或出海。
被告必須遵守多項規定,包括不得與同案的被告或證人接觸、騷擾或探詢案情,並且每週二、四、六的上午8點到10點,須至派出所報到一次。此外,為了確保監控措施的有效性,被告還需配合接受電子腳環等科技設備的監控。此系列措施旨在平衡被告的權利與司法的公正,確保案件的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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