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澤峰殺人案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9年有期徒刑
新華報導\1987創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近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檢察官及被告林澤峰的上訴,維持原判對其殺人罪的判決結果。此案經過多次審理與辯論,最終裁定林澤峰於案發時以抵住被害人胸口的方式開槍,並在最後一槍前已具有殺人犯意,判處有期徒刑19年,扣除已執行部分,仍須服刑23年。法院亦沒收涉案非制式手槍與子彈,彰顯司法對於嚴重暴力案件的嚴肅態度。
判決中指出,原審依據法醫鑑定與現場證據,確認林澤峰在案發現場射擊成功四發子彈,並在最後一槍前有明確殺人意圖。法院認為,林澤峰在射擊最後一槍前,已經具備殺人犯意,且其行為符合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證明其有預謀殺人之嫌。對於林昱愷的無罪判決,法院則認為缺乏足夠證據證明其與林澤峰具有共同犯罪意圖,因而維持原判。
此外,法院也駁回檢察官關於量刑過重的上訴,認為原判在考量被告責任、案情嚴重性及相關量刑因素後,已作出合理裁量。整體而言,此判決彰顯司法對於暴力犯罪的嚴厲打擊與公正維護,亦為社會帶來一定的安定與正義。
本案的判決結果,不僅是對受害者家庭的一份交代,也再次提醒社會大眾,法律對於殺人等嚴重犯罪,絕不容許任何辯解與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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