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議會前議員歐中慨涉貪案大逆轉!高院高雄分院輕判緩刑,背後原因竟是「為民服務」?
新華報導\1987創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近日對前澎湖縣議員歐中慨及其親友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一案作出二審判決,結果出乎各界意料。原審遭判重刑的歐中慨等四名被告,在二審中因「坦承犯行」及「情堪憫恕」等理由,獲得大幅減刑並宣告緩刑,引發社會各界對司法量刑標準的熱議。這起案件不僅揭示了地方民代在職務上的灰色地帶,更凸顯了司法在情理法之間的權衡。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793號新聞稿指出,本案被告歐中慨、其妻顏美珍、助理蘇美鸞及呂佩燁等四人,均因涉及「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遭起訴。原審判決中,四人雖否認犯行,但在二審審理期間,被告們均坦承不諱,其中歐中慨更在偵查中自白並於二審繳回犯罪所得,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的減刑規定。這項關鍵性的轉變,成為二審改判的重大依據。
判決書中詳述,歐中慨身為澎湖縣議會議員,本應廉潔自持,卻在2010年至2014年擔任第17屆議員期間,以「浮報助理薪資」的方式,非法詐領助理補助費,總計不法所得達新臺幣1,110,954元。此舉不僅危害政府預算管理的正確性,更嚴重傷害了人民對公務人員的信任。然而,二審法院在量刑時,考量了多重因素,包括被告們的悔意、犯罪情節的輕重,以及其長期為民服務的背景。
法院特別指出,歐中慨長期擔任澎湖縣議員長達七屆,其妻顏美珍亦全力輔佐,兩人平時為服務選民開銷甚鉅,甚至曾自購復康巴士免費服務行動不便的縣民,並關懷獨居老人及身心障礙者,這些事蹟曾獲報紙報導及社工證明。法院認為,本案詐領期間相較於其擔任議員的總時間並不長,且金額不多,大部分時間並無挪用情形,顯示其有「警愓之心而及時改正」。
此外,法院也考量到歐中慨與顏美珍的犯行,是「為支應議員服務開銷,致一時失慮、貪小便宜」,認定其犯罪情節並非「惡性重大」,應屬「情堪憫恕」。判決書中更強調,若依減刑後仍科以最輕法定本刑,將「過於嚴苛」,且「無從與中飽私囊而收受賄賂者之惡行區別」,因此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對於助理蘇美鸞及呂佩燁,法院則認為兩人係礙於僱傭關係而被動配合,且未從中獲利,同樣適用「情堪憫恕」原則予以減刑。
最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撤銷原審對歐中慨等四人的宣告刑,改判歐中慨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二年,緩刑五年;顏美珍有期徒刑一年十月、褫奪公權一年,緩刑五年;蘇美鸞有期徒刑一年二月、褫奪公權一年,緩刑三年;呂佩燁有期徒刑一年、褫奪公權一年,緩刑三年。四人均因未曾有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且犯後坦承犯行、深感悔悟,法院認為其等「信無再犯之虞」,故宣告緩刑,以勵自新。
這項判決結果,無疑為公務員貪污案件的量刑標準投下了一顆震撼彈。儘管法院強調是基於個案情狀的考量,但「為民服務」是否能成為貪污減刑的理由,以及司法在「情」與「法」之間如何拿捏,勢必將持續引發社會各界的討論與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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