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緩拆制度創新」解決目前的違建問題?
《 來稿照登內容不代表本社立場》
蘇南/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教授,雲林縣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委員
何肇喜/雲林科技大學創意生活設計系兼任副教授,前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那是真的嗎?日前北市長柯文哲自爆,與王世堅市議員係因「晴光市場」違建拆除事件結仇;王痛斥,柯故意將其民代監督權說成是私人恩怨?起源於104年8月,晴光市場因市府要求拆掉遮雨棚,王世堅幫攤商說話,卻與柯P拍桌對嗆?!
傳聞當時發生火災的地主想要都更,透過某議員以「公安」為由要求市府拆晴光市場的遮雨棚。筆者以為,違建仍違反行政規則,目前台灣違建普遍,或有少數違建或被當成挾怨報復,找公家機關當打手的工具?
收違建戶紅包層出不窮?本月9日,屏東地院對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一名收取違建戶七萬元「紅包」的鄞姓保育巡查員,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重判8年徒刑。也有前桃園市政府拆除科黃姓約僱人員,佯稱可以「處理」呂男住家違建,索賄1萬6千元,被最高法院以「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刑1年10月。
104年11月柯P上任北市長,針對議員質詢的違建數「不減反增」,他表示6個月內要幹拆掉全北市所有的大型違建。但目前台北市的違建數量還有81,190戶。
要拆光違建談何容易?先前如台中有兩位張姓市長就是大拆違建而無法連任。處理違建之方,絕對不僅祇有現在的藥帖。例如劣等的都市計劃,規定狹窄基地上的建蔽率與建管,徒然浪費許多可貴的資源。背離關心大部份民意的市長,通常都選不上,就是這個原因。
回顧歷史,違章建築辦法是威權時代,民國46年制定的辦法,根本沒有民意的基處;台灣人民受苦62年?!除非市長住過違章建築,始知長期缺乏土地資源的市民之痛。
北市為了遏止違建亂象,祭出違建追殺令,要求104年9月起要領使用執照的建築物,其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要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建築師出具的「無違章建築證明」;否則各地政事務所應通報都市發展局「查察」。
去年底發生第1起因「無違章建築證明」被判刑案例!王姓建築師因對萬華新成屋「Fancy 1」出具「假」的無違建證明;臺北地方法院以違反《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
抓一個建築師殺雞儆猴,就可隠瞞「行政怠惰」?人民繳稅,養了那麼多的建管處公務員在做甚麼?違建查報、拆除本是建管處違建查報隊的職責,如今卻要人民繳「無違章建築證明」,才能辦產權登記,害了「絕大多數」的守法民眾,增加原本「法所無規定之義務」。
鯀治水用圍堵,禹治水用疏導,最後鯀被處死型,禹變成中華偉人。筆者以為,柯若強制拆,有些人賴以居住、生財的空間就沒了。花了很多錢的攤位瞬間消失,痛苦指數太悽慘,似乎難以接受,若採用替代方案,事緩則圓。燥進易出事,對違建若「無謀而戰」,則失敗機率大。以台中為例,建管每年拆10億違建,但每年卻増加違建約5千件!
筆者以為,關鍵在於修改都市計劃,採用「建蔽率及違建補償方式」,將無法限期拆除的違建案,運用「外部成本內部化」方法。例如認養公共設施、或一樓留出騎樓的作法;筆者建議,參考日本京都要求在狹小巷道建築物得退縮一樓,來換取原已違建的容積,就可以不必拆違建外,並且增加公共活動空間;透過「緩拆制度創新」而解決目前的違建問題。
台灣建管法令承續日本據台之都市計劃令,及建築令;以及農復會時美國專家低密度的美國式分區管制,這樣作似乎是亂作一通嗎?不符高密度、中低收入之台灣民眾所需,人民受苦63年,真憐?!抄美、日、歐,把全世界最厳的建築法規加諸人民,怎能解決違建問題?建議政府換為思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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