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兩日都有發生撞倒機車後只扶起沒報警,會被罰喔!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交通分隊日前接獲報案,連續2日都有發生駕駛人停車時撞倒停在路旁的機車後,駕駛人只有把機車扶正就離開並未報警處理,結果駕駛人都受罰的案件。
114年8月15日16時47分許,43年次的陳男駕駛汽車在大連路2段要靠路邊停車時,不慎撞到停在路邊的機車,結果陳男只是下車把機車扶正後就離去並未報警處理;機車車主蘇男(88年次)發現機車停放的位置有異而且車殼又有損壞後報警處理;交通分隊警員吳政哲追查後通知陳男到案說明表示,當時要靠右停車但停車時右側有機車車主要牽車,陳男因此倒車讓出空間,但倒車時不慎撞倒機車,陳男下車將機車扶起並看了一下機車沒有嚴重損壞後就離去。
翌日12時30分許,59年次的蔡女騎乘機車到崇德二路2段與昌平路路口要停機車時,不慎撞倒停在路旁的機車,但蔡女只是將機車扶起就離開未報警處理;徐女(91年次)要使用機車時發現機車停放位置有遭移動,檢查機車也有損壞,報警後經員警查看監視器畫面,竟然跟前一天受理的案件一樣,都是撞倒機車後未報警;員警通知蔡女到案說明表示,當時要停機車但不慎撞倒停在路旁的機車,因為趕著上班所以將機車扶起後看無大礙就離開,沒有報警。
第五分局分局長劉其賢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縱然無人受傷仍應依規定處置或採取相關措施,不能以為沒事或自認為無肇事責任就不報警,如果沒有報警處理就逕自離去,除了原有的民事損壞賠償責任外,還會因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而受罰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甚至吊扣駕駛執照1至3個月,如果是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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