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里長赴陸旅遊涉賄選案 二審逆轉改判無罪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備受關注的高雄市里長及旅行社業者被控接受中國大陸落地招待、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反滲透法》一案,今日出現重大逆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今(17)日宣判,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旅行社負責人蘇惠美、莊俊雄,以及前金區里長黃博群、顏炳豪等四名被告全部無罪。
本案源於檢方起訴,指控旅行社負責人蘇惠美、莊俊雄,受大陸地區廈門市台辦相關單位的指示與資助,以「社區交流」為名義,招攬高雄市里長及里民組團前往廈門旅遊。檢方認為,此行程提供遠低於市價的費用甚至里長免費的「落地招待」,是大陸方面意圖影響台灣選舉,支持特定陣營的賄選行為,因此以違反選罷法、反滲透法及投票受賄罪等罪名起訴。
然而,高等法院合議庭在審理後,提出了截然不同的看法。法院指出,根據所有卷證資料,包括該旅行團全體30名團員的證詞,均無法證明四名被告主觀上明知或可得知此行程是大陸方面用以影響選舉的賄選手段。
更關鍵的是,關於檢方指控大陸台辦人員在餐會上宣傳「兩岸一家親」、暗示團員不要投給民進黨等情事,法院發現,全團30名成員中,僅有1人模糊證稱在敬酒時聽過「兩岸一家親」的客套話,其餘29人均明確表示,在整個旅遊過程中,從未聽聞任何要求或暗示他們應如何投票的言論。
基於上述理由,合議庭認定,本案缺乏直接或間接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的行為與賄選或受境外勢力滲透之間存在必要的對價關係。檢方所提出的證據,無法構成《選罷法》及《反滲透法》等法條的犯罪要件。因此,法院最終決定撤銷原審的有罪判決,改判四名被告無罪。
法院表示,本案檢察官仍可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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