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協前副主席胡強受賄案一審宣判 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新華報導\1987創刊
福建省龍岩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5年9月23日,就江西省政協前黨組成員、副主席胡強的受賄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最終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胡強有期徒刑十三年,並科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其所有非法所得及相關孳息將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在2003年至2023年的二十年間,被告人胡強利用其擔任江西省財政廳副廳長、廳長,乃至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與調整等方面提供協助,並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超過6517萬元。
龍岩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胡強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金額屬「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嚴懲。然而,考量到胡強有重大立功表現,且部分受賄犯罪屬於未遂;同時,他在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並表現出認罪悔罪的態度,積極退還全部贓款贓物。基於這些法定及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法庭最終決定對其從輕處罰,作出上述判決。
此案曾於今年4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進行了充分的質證與辯論。胡強在最後陳述時,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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