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空幸福人壽案再宣判 鄧文聰遭重判26年、併科罰金9.5億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所涉之掏空弊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今日(18日)再做出一審宣判。合議庭認定鄧文聰在多項重大案件中,嚴重違背其職務,損害幸福人壽資產,並製作不實財務報告,因此依違反保險法、洗錢防制法及證券交易法等多項罪名,重判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六年,並科高達新臺幣九億五千萬元的罰金。
法院判決指出,鄧文聰擅自將幸福人壽存放於瑞士百達銀行的上億美元資產,作為其私人掌控之境外公司向銀行借款的擔保品,成功借得美金五千九百萬元。這筆不法所得部分款項更被輾轉匯回,用於支付其名下「富創建設」購買臺北市信義區D3土地的價款,構成嚴重的背信與洗錢行為。
此外,鄧文聰明知已將幸福人壽部分資產違法質押借款,卻在公司自民國96年度至103年度的財務報告中刻意隱匿,甚至將非屬幸福人壽的帳戶資產列入財報,導致財報出現重大不實。此舉不僅欺瞞股東、保戶及債權人,也嚴重影響了主管機關的金融監理正確性。
本案另一關鍵在於D3土地的交易。當時幸福人壽因淨值為負,已遭金管會下令限制處分資產及禁止關係人交易。然而,鄧文聰無視禁令,主導幸福人壽將精華地段的D3土地,以不合營業常規的交易模式,出售並移轉登記給自己實質掌控的富創建設。此舉讓幸福人壽喪失了土地所有權及未來開發的龐大利益,而鄧文聰個人則透過此操作獲取不法利益。
法院認定鄧文聰所犯各罪之犯意與行為均不相同,應予分論併罰。針對其不法所得,雖然向百達銀行借貸的美金五千九百萬元因已清償而不予沒收,但其掌控的富創建設因違法取得D3土地所獲得的超過112億元利益,在扣除相關費用後,應予宣告沒收。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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