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檢嚴正駁斥鄭姓貪污案「勘驗不實」指控:關鍵錄音非「密會」程序嚴謹無虞
新華報導\1987創刊
桃園地檢署24日發布新聞稿,針對媒體報導鄭姓被告貪污案中,檢察官對關鍵會議錄音「勘驗不實」一事,提出嚴正澄清。這起涉及土地變更開發的貪污案件,因一份錄音證據的認定,引發外界對偵查程序公正性的質疑,桃檢此舉旨在捍衛司法公信力,並釐清事實真相。
媒體報導指出,該案起訴書中編號為8的非供述證據——一份會議錄音,其勘驗過程存在不實。 然而,桃檢在新聞稿中詳述,起訴書上明確記載該證據名稱為「105年12月13日被告鄭○燦與被告廖○松等人,就本件土地變更開發案之私下會議,錄音之內容逐字稿」。其待證事實,旨在證明「被告廖○松等人於105年12月13日與被告鄭○燦之會議,被告鄭○燦參與之重要過程」。
桃檢強調,該次會議並非官方正式機關會議,而是被告鄭○燦、廖○松與其他相關人士針對土地變更開發事宜進行的「私下商談」。錄音內容係由在場人士當場錄製並留存,經檢察官依法扣押後,由檢察事務官摘要製作成文字稿,並經檢察官親自勘驗確認無誤。因此,檢察官在證據名稱上的記載,與媒體所稱的「被告3人密會」說法截然不同,且勘驗程序完全符合規定,並無任何不實之處。
桃檢進一步重申,本署檢察官在偵辦此案過程中,始終秉持客觀中立的態度,嚴格遵守刑事訴訟程序規範。對於被告涉嫌犯罪所提出的所有證據,均力求詳實明確,以確保案件偵查的嚴謹性與證據的可靠性。
桃檢發言人表示,倘若外界對於偵查中檢察官的取證作為有任何意見或疑慮,應在法院審判程序中具體提出主張,屆時將由獨立的法院依據法律與證據,作出公正且適法的判斷。此番聲明,不僅是對外界質疑的回應,也再次凸顯司法機關在偵查與審判分際上的立場,將最終的證據認定權交由法庭公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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