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遭限制出境!高院認定涉兒少不雅影片案,保釋金高達50萬
新華報導\1987創刊
藝人黃子佼因購買未成年兒少不雅影片被判刑,經一審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有期徒刑8月,併罰金10萬元。案件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為確保審判程序順利進行,於5月2日起裁定限制其出境、出海8個月,並要求具保50萬元。黃子佼不服提抗告,但遭最高法院駁回,裁定確定。
高院認為,黃子佼在訊問時已坦承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且相關證據清楚,犯罪嫌疑重大。檢察官另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嫌併辦,該罪之法定刑更高,因此本案犯罪情狀已與偵查及一審時有所不同。
法院考量黃子佼之身份、經濟能力、法益侵害程度及惡性,並審視其多次往來中國大陸、香港、日本等地的入出境紀錄,認為如不加以限制,存在逃亡可能性。因此,高院裁定限制其出境、出海,並要求具保50萬元,以確保後續審理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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