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永傳處長錯無可逭
《我見 我聞 我思》李邁 專欄
本次專欄「舞台」為各位觀眾呈現的「短劇」係前兩齣《教育部會計處長黃永傳爆惹非議》及《黃永傳處長代誌卡大條》的續集,「戲碼」的主人翁照舊禮聘情商由黃永傳處長擔綱領銜,劇情的內容仍然是圍繞著黃「大掌櫃」一手導演的拖棚「歹戲」。
本齣「曲目」為何以「錯無可逭」為標題,適值參演的男女主角尚未「粉墨登場」敲鑼開幕之際,有必要先為各位現場觀賞的嘉賓,拽文賣弄導覽解說一番:
「錯無可逭」這四個字,乃是「罪無可逭」一詞的傳借,因鑑於黃永傳處長在本齣充滿非議頻遭詬病「問題劇」的大膽賣力演出當中,雖未曾犯罪但卻鑄成大錯,茲為「譁眾取寵」增添戲劇張力,故而擅將「罪無可逭」一詞轉換成為「錯無可逭」。
「逭」這個字彙,是一個瀕臨滅絕的古老文字,目前當下僅僅在一些艱澀的法律文書中尚被沿用,或在一些老學究的案牘中略見芳蹤,惟在時尚流行的言論文詞中,已幾趨式微鮮少通俗了。
「逭」這個字常常會被誤解為是「饒恕」「寬宥」之意,為什麼會被做出如此的謬釋?究其原因可能是「逭」這個字在實際的造句運用上,僅僅只見「罪無可逭」一詞,一談起「罪無可逭」就不免讓人產生小說情節與戲劇場景上的聯想-「在明鏡高懸的大堂上,罪孽深重腳鐐手銬的涉案囚犯,面對鐵證如山的確鑿證據,非但不俯首認罪跪地求饒,反道是抵死狡辯大喊冤抑,而堂上端坐的威儀判官,不但不為所動施以憐憫,反而執法如山絕不寬貸,如此這般的畫面,自然而然非常合理地將「逭」這個字眼,錯誤引導成為了「寬恕」「原諒」,於是乎「罪無可逭」一詞,則被錯誤地詮釋為「犯了不可饒恕的罪過,或罪衍重大不可原諒」。
事實上,「逭」這個字眼與「避」這個字是同義字,「逭」正確的字意,應該是避免或是逃避,所謂「逭暑」其意即為避暑;所謂「逭死」其意則為避免逃避死亡;所謂「逭咎」其意可為避免罪過;所謂「逭徭役」其意係為逃避兵役、勞役或雜役;所謂「逭賦稅」其意就是想逃漏稅捐了。
本篇以「黃永傳處長錯無可逭」的「戲曲」,其中的「錯無可逭」具有兩個層面的意義:
其一層為黃永傳處長所犯下的錯誤,原本是可以完全避免的,只要適時放下身段,拿出風度雅量承認疏失,並立刻予以更改補正,一切問題均會煙消雲散迎刃而解,所謂人非聖賢孰能無過?不正是這一層道理嗎?
其二層為黃永傳處長於犯下人事調動上的程序瑕疵後,迭經善意勸導,惟非但怙錯不悛,反而變本加厲一意孤行甚至曲解法令,最後終於衍生成為了一樁不可避免,不能挽回無法補救的「違法」事件,遂成為了眾目睽睽之下,責問質疑的關注焦點。
本篇「短劇」確為教育部現存的一齣殊值深入觀察的會計「問題劇」,劇本內容是否合情入理?是否依法論事?祈盼觀眾讀友給予匡正並賜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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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幕【無法鎮壓的輿論浪潮】
打從今歲農曆春節前後,現任教育部會計處處長黃永傳,因在臺中科大主計室主任王麗珍的異動調派上,違反了前置作業程序,未事先徵詢該校校長同意,因而引爆了軒然大波、輿論譁然。
匆匆已歷經數月的校園「動盪」,在黃永傳處長一手遮天的強勢「鎮壓」下,目前表面看起來,似乎好像已被枚平,和平落幕了,但是,實則不然,據悉此時此刻,在中台灣地區與此次人事紛爭有所關聯的校際校園中,彷彿籠罩著一股揮之不去的詭譎陰霾,凝重的氛圍裡滲泌出忐忑不安、蠢蠢欲動的濃郁氣息,充分透露出慘遭霸凌的壓抑情懷,似乎並未被暴力屈服,而正不斷地地蓄積能量,打算另外尋覓出一個可以渲洩不滿的抒壓管道。
校際間校園的不滿刻正持續悶燒,像極了即將沸騰煮熟了悶燒鍋物,也像極了隨時可以點爆的不定時未爆彈,什麼時候會發生偌大的動靜?會以什麼方式?什麼管道?發抒心中的憤滿?雖然殊難逆料,但卻不容小覷,不得掉以輕心。
另悉,針對黃永傳處長所惹發的人事爭議,目前在相關的校際園中,已由原本僅僅只是調動程序上的質疑,逐漸演變轉向成為了實際上的違法事件,成為了下列爭議紛紛的眾矢之的。
一、職掌會計工作的會計主管官員,可以違反會計法嗎?
二、職掌會計工作的會計主管官員,可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嗎?
三、會計主管官員倘若違背了會計法,違背了公務人員服務法,應該如何處置?
第二幕【會計主管的擅離職守】
本幕的演出「腳本」,是上齣《黃永傳代誌大條》已報導過的舊「腳本」,謹將之重點的擷錄「回顧」。
綜觀盱衡此次教育部會計處處長黃永傳個人所惹發的人事爭議,原本不過是一樁單純的程序問題,但目前的發展儼然已演變成為了「違法」事件,相關的涉法情節,根本無須大費周章的去探索發掘諱莫如深的內幕消息,單單僅從觀眾眾目睽睽眾所周知的表面現象,即可發現下列無法「狡賴」的「違法」端倪:
(一)國立臺中科技大學主計主任王麗珍,於106年2月3日自己一個人跑到國立勤益大學去上班,已是客觀存在有目共睹的不爭事實。
(二)國立高雄大學主計室江莉麗,於106年2月3日前並未與王麗珍主任辦交代手續,也是眾所周知的客觀事實。
(三)會計法117條後段的相關條文乃是公佈實施的公開法律文書,其內容(略以):「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不得擅離任所………。」
綜上各述,明擺在「人民」雪亮眼睛前的事實,我們以不需要其他佐參證據,就可以非常合理地做出下列的「心證」結論:
(一)臺中科大王麗珍主任並未依法完成「交代」手續,不得擅自離開學校跑到勤益大學去報到上班。
(二)沒有完成「交代」手續的王麗珍主任,根本不可能拿到離職證明書。
(三)沒有原單位離職證明書,則根本無法到新單位辦理報到完成就職程序。
(四)王麗珍主任逕自跑到勤益科大去報到上班,明顯於法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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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幕【接近事實的傳聞四起】
據可靠消息來源向《新華報導》指稱,教育部會計處長黃永傳,於爆惹人事非議闖下了調動「大禍」之後,非但未能以負責的態度順應民意主動出面釐清事實真相,反而一昧地四處「哭爺爺告奶奶」地,透過各種方式的行政施壓手段,逼迫臺中科大校長就範,妄圖草草「擺平」了事。
就在這一段黃永傳只顧維護自身一個人的顏面,而置大學校長的尊嚴與行政體制於不顧的時日裡,106年2月中旬,校際校園出現了令人感到詫異的「真實」傳聞: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發給臺中科大主計主任王麗珍之調派命令,業因王員未於法定期間完成交接及赴任手續,該紙派另已然失效,成為一張廢紙了。
(二)針對此次臺中科大會計人事異動調派上的「違法」,目前在相關涉案當事人的蓄意安排以及「官官相護」的操弄下,妄圖以曲解法令瞞天過海的手法,私下擺平,強行「就地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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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幕【新華報導的縝密查訪】
針對上一幕的「傳聞」內容,為求真實並為慎重起見,本刊迭經細膩的查訪,旋經可靠消息來源透露,獲致如下可以確信的訊息。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5年底發布人事派令,調臺中科大主計主任王麗珍擔任勤益科大主計主任一職,該令明訂的生效日期為106年1月10日。
(二)臺中科大主計主任王麗珍於接獲派令後,並未依照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八條的相關條文規定,於一個月的法定時間內完成就職。
(三)臺中科大主計室主任王麗珍的異動派令於106年2月9日屆滿1個月,惟查並未依照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八條後段的相關規定辦理延期一個月。
(四)綜上各述,臺中科大主計室主任王麗珍的異動調派命令,業於106年2月9日罹於時效而失其效力,換言之,王員業已喪失調派的法源依據,根本不得前赴勤益科大履任新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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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幕【違反法令的強渡關山】
系爭人事案件,經過《新華報導》的賡續追蹤瞭解,復據可信的消息來源證實:
(一)教育部會計處長黃永傳,明知臺中科大王麗珍主任的調派命令業已罹於時效,但仍然函令該校必須確實依照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7條及會計法第114條的規定,辦理新舊任主計主任的交代事宜。
(二)經查這一齣違反法令的交代典禮,於106年3月7日上午10時,假國立臺中科技大學三民校區行政大樓3樓第一會議室隆重舉行,教育部除了會計處長黃永傳擔任監交人外,尚有技職司副司長級以上及政風處專員級的官員們,蒞臨觀禮共襄盛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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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幕【無法補救的嚴重後遺】
有關此幕《新華報導》編輯部門彙整所獲資料訊息,遴派資深專案記者專程特訪嫻熟行政法律的專家碩彥,渠等提供了一些可供參考的觀念看法:
(一)身負機關內部控管審查重責大任的會計主計人員,理應以身作則知法守法,會計人員豈能違背規範會計工作的會計法呢?會計人員自己都不遵守會計法,將如何執行相關的會計審查工作?
(二)此次事件發展迄今對教育部所屬主管會計工作的威信與形象,難免造成嚴重的斲傷,勢必導致無窮的後遺。
(三)根據現有的資料顯示,臺中科大主計主任確未於接獲派令後的法定時間內完成交待與到職程序,其之派令業因罹於時效而失其效力,該員目前到勤益大學去報到上班,確有於法未合之虞。
(四)王員的調派命令一俟失效,相關的交接到職及調動事宜皆無所附麗,因此106年3月7日的交接典禮,是自始當然絕對無效的。
(五)綜觀本案,似已走入了「死胡同」、步上了「不歸路」,未來如何善後如何補救?如何恢復原狀?均有待考驗涉案當事人等的智慧與抉擇。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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