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說明市議員關心騎樓占用執法標準議題
記者魏永忠\臺中報導
市議員陳文政今(16)日於警消環衛業務質詢時,提到騎樓占用執法標準需要更明確,像是停放機車、停放汽車、攤販營業是否開罰?台中市政府說明如下:
警察局表示,市府104年公告機車、腳踏車能停放於寬度達3公尺以上的騎樓;另為加強攤販管理,市府於106年6月21日訂頒實施「臺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凡在道路範圍內,既有存在超過45攤以上的大規模攤集區,及道路範圍外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商業區等用地等,均可依法申請設置攤販集中區。
警察局說明,若未依上述設置攤販集中區,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辦理,依第82條第1款,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的物品,或依同條第10款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警察局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可處行為人或其雇主1,200元至2,400元罰鍰。
警察局指出,依檢舉或發現占用騎樓違規設攤行為,在道路堆積、置放或設置足以妨礙交通的物品,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且情節輕微(路障),可依規採勸導代替取締,但屬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的違規攤販,即依法取締。
此外,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取締道路障礙作業程序修正規定」,若行為人在場先施以勸導,並填製交通違規勸導單與責令即時改善,不聽勸導改善者,則依法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若行為人不在場,有價物品應張貼公告並協調環保機關辦理代管,若為固定式障礙物,則移請工務機關(都發局、建設局)辦理,無主物及廢棄物則移請環保局辦理。
留言
張貼留言
1、留言勿涉及人身攻擊、汙衊、侮辱、影射或有違社會善良風俗、否則自負法律責任。
2、讀者留言內容不代表《新華報導》立場
3、《新華報導》也會刪除未能遵守上述規定者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