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報導社長被告妨礙名譽 (挨告系列報導之2)
鄭建勳社長即被告◎臺中報導
告訴人李日超,前臺中高等法院書記官後被院長調至檔案室,以避免有接觸訴訟當事人之機會。檔案股長「離職」後,民國100年,在前臺中市議員楊永昌麾下「指導」成立多個攸關「市地重劃專案調查小組」,並擔任專案調查小組「執行秘書」一職,渠挾其議員名號,對官員狐假虎威、恣意妄為、囂張狂妄。渠目前與平地原住民市議員洪金福「配合」,持續未克完成的拆遷補償費「志業」,此乃府會人士皆知之事也。
告訴人李日超,以「新華報導」7年來,一路「追殺」其關說之「劣跡敗行」,多篇文章持續報導渠向臺中市政府地政局等機關,為了「何錫榮拆遷補償費」一案「關說」,渠認為報導內容所謂的「關說」係子虛烏有,並謂渠乃奉議員指示到地政局瞭解業務,並無對官員「關說」,「關說」一詞有損害渠名譽之嫌,因此,向臺中地方檢察署以「妨礙名譽」提出告訴,控訴新華報導社長鄭建勳損害其名譽。
(偵查庭檢察官及訴訟當事人之內容,俟檢察官將案子偵結後始能持續連載報導之。)
註: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偵查,不公開之」
為什麼偵查不公開?
在刑事程序「無罪推定」的原則之下,被告(事實上應該稱之為「犯罪嫌疑人」)尚未定罪之前,其「名譽人格權」有加以保護的必要。因此,被告在偵查階段,尚未被提起公訴之前案件過程及內容,並不適合受到大肆的宣染或報導,以免因為輿論報導的偏差,而影響司法單位對案件偵查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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