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報導》是「呼攏」官員不知「匪情」而申請到執照的
社長\鄭建勳
《新華報導》2017年1月號第330期已經編製完成並印刷中,1月號是迎接嶄新雞年的伊始,在此祝福讀友諸公2017雞年運事大好、健康幸福!。
回顧猴年,承蒙讀友諸公的支持與鼓勵,《新華報導》才能一路走來順暢,有針砭時事人物、有策勵鼓舞市府業務;在85萬點閱人次下,對「千家齊放」、「萬戶爭鳴」」的網路時代,新華以特定的訴求目標,屹立不搖的將再次跨越一步走進了2017。
2017年將是《新華報導》創刊30年、再次長「尾巴」的日子。
回想1987年還是台灣政府「戒嚴」的年代。報禁未開,新聞雜誌都是管制的產品。而《新華報導》在那個年代取名申請過程,因為「敏感」」過程當然有風波。戒嚴時期要辦雜誌,不似現在到市府商業科掛號送資料,經審查資料符合後,立馬取得營業執照,拿到營業執照就可開張大吉,不受任何監督自由發揮,只要不是故意或無中生有傷害對方,堅持媒體人的職責。
不過,在當年有所謂的警總審查制度,文章內容不對勁就有被查禁的可能;開個社務會議,管區都要奉命前來刺探情資,有沒有記者為匪宣傳?是否有人說了反動言論?那還真是個言論不自由的年代。
當年雜誌申請將資料送市府新聞主管單位審查後,還須送省政府新聞處審查,再者由新聞局終審才發核可證明。
記憶中,審查官員打電話要我去辦公室一趟,說《新華報導》和大陸的《新華社》、《新華日報》同名,必須重新取名始可申請,我說取名《新華報導》是為了呼應國父 孫中山先生在革命時期創辦《新華日報》的革命精神,既是如此又有何不可?其實《新華日報》是毛澤東在延安時期創辦的黨報。
當年誰敢探詢或偷窺有為匪宣傳的刊物或資料?事實上,戒嚴時期在臺灣地區也沒有所謂的《人民日報》、《新華日報》、或《新華社》的新聞,只有我很幸運在服政戰預備軍官役時,有機會接觸《人民日報》海外版及空飄宣傳單等「共匪」的刊物。
戒嚴時期政府官員在「人二單位」嚴控監督下,當然是第一個不敢看、也不願談的人,那個動輒《為匪宣傳判徒刑》或《知匪不報判徒刑》的戒嚴年代,《新華報導》是「呼攏」官員不知「匪情」,而申請到執照的。
當年,思想「左傾」是極危險的大事,但只能擺在心中不能表態,也不敢談論,就好像「228事件」後代的小孩,絕口避談父執輩受到的傷害;於是藉借辦雜誌取名「左傾」的名字來個意識型態的表達,還好蒙混過關,沒有被請去喝「咖啡」。
但是,新華自始至終都是秉持著公正、客觀、沒有黨派之分的經營方式生存了30年,說來也是一件不簡單的事,尤其是對一位師專畢業生分發板橋國小不教書、沒有資金、也沒有人脈的情況下跑去辦雜誌,在臺中市卻也搞出一點點名堂來,30年的歲月足勘慰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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