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宣判組織犯罪案
新華報導\1987創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2026年1月14日,就備受關注的114年度上訴字第351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進行了二審宣判。此案涉及被告陳信夫等8人,他們僅針對一審的量刑、犯罪所得沒收及驅逐出境等部分提起上訴。
合議庭最終判決,主嫌陳信夫因兩起案件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1個月,並沒收其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273萬8850元。其他共犯如王宗吉、范文孝(PHAM VAN HIEU)則分別應執行5年2個月及5年有期徒刑,其餘被告刑期亦有調整。
本案源於兩起利用貨船非法運送越南籍人士入境的事件。第一起案件發生在2023年12月,陳信夫、王宗吉、范文孝等人利用「鑽石206號」貨船,自高雄港出發至中國海域,接駁16名越南籍人士偷渡來臺。
第二起案件則發生在2024年3月,陳信夫作為首謀,組織王宗吉、范文孝及蔡志偉等其餘5名被告,利用「婕西號」貨船再次進行非法偷渡,此次接駁了15名越南籍人士,並同時幫助受限制出境的被告郭羽宸非法出國。
高等法院合議庭在審理後,考量了多項新事證。例如,陳信夫在一審後坦承部分犯行,王宗吉、范文孝等人也主動繳回犯罪所得。此外,法院也發現原審在計算陳信夫的犯罪所得時金額有誤,且對部分被告未適用減刑規定。基於這些理由,合議庭認為原審量刑過重,因此撤銷原判決中關於刑期的部分並予以改判,以示公允。
針對越南籍被告范文孝的驅逐出境處分,法院則維持原審判決。全案仍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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