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南澳鄉公所性騷擾事件震撼揭露,監察院呼籲建立明確處理機制保障受害者權益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宜蘭縣南澳鄉公所在110年發生鄉長李勝雄與前課長林姓人員對公所職員甲女的性騷擾事件,該事件於113年由甲女提出申訴,經宜蘭縣政府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確認李勝雄與林姓前課長的性騷擾行為屬實。對於林姓前課長,縣府已予以申誡兩次;而李勝雄作為民選鄉長,則因其身份特殊,縣府未能予以懲處,並於113年10月16日依相關法律規定將案件函送監察院審查。
監察委員紀惠容與高涌誠調查後,於113年5月6日提出彈劾案,指出李勝雄作為機關首長,未能以身作則,性騷擾行為不僅侵害受害者尊嚴,更嚴重損害機關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案件已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調查報告亦指出,宜蘭縣政府在處理此案過程中,因民選行政首長的身分,涉及多方疑義,曾多次函請勞動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內政部等機關釐清相關規定,但由於地方制度法規定與實務操作之間存在困難,相關單位未能提出明確的職務停止或調整指引。紀惠容與高涌誠強調,行政院應以此案為範例,研議並制定清楚的實務操作指引,以確保受害者權益獲得保障。
此外,調查結果也揭露南澳鄉公所長期疏於營造尊重與性別平等的職場文化,未落實必要的防治性騷擾措施。南澳鄉公所除了李勝雄鄉長於110年4月22日性騷擾甲女外,另一名林姓前課長亦於110年3月20日酒後行為不當,涉及強制罪,且兩人皆未參與相關性別平權教育訓練,顯示該單位在職場性別平等方面存在嚴重疏失。監察委員提醒,宜蘭縣政府應加強監督,確實落實相關防治措施,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調查中亦發現,對於涉案民選首長的職務調整,宜蘭縣政府當時僅以物理空間隔離,並未充分評估權勢影響對證人及受害者的影響,導致調查過程受到權力干擾,未能做到周全。紀惠容與高涌誠指出,未來在類似案件中,應依照性工法規定,採取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的措施,以避免權勢干擾調查公正性,並確保受害者的權益與職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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