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泰源 蘇奕彰 一意孤行 無法無天 ! 請 監察院 秉公查核 邱、蘇二人違法失職!
新華報導\1987創刊
邱垂貞因中藥商行賄而領銜提出藥事法第103條修正案,以快速手法通過二讀,除出席院會發言支持,具名連署提出「立即處理」復議案,於表決時投票贊成,並在其他立法委員表達反對意見後,積極請求逕付三讀程序。邱垂貞收賄案上訴多次官司纏訟 15 年,最終仍被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並判以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3 年 10 月,褫奪公權 3 年(參閱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6050 號刑事判決)。
綜觀整體文義,藥事法第 103 條第 2 項條文文字連貫、性質屬例外性,為因應傳統中藥從業者保障工作權之過渡條款,旨在解決當時未經國家考試即從事中藥販賣之既存業者在法律變動後之轉型與退場問題,屬典型落日條款。衛生福利部於藥事法第103條修法後,未見其就中藥之發展與科學化管理有所積極規劃與推動,顯有怠於職責之虞。
惟衛生福利部於 108 年至 114年間數次發布解釋命令,逕自擴張解釋條文、創設適用對象與效力,構成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授權原則之違背,相關命令依法應屬無效,亦嚴重危及國人健康權及侵害藥師工作權。
邱部長作為負責維護全民健康之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對於中藥發展未能秉持與時俱進之精神,促進中藥領域之專業化與科學化,確保民眾得以使用安全且具品質保障之中藥製劑,實屬未盡主管機關應有之責任。部長若僅偏重商業發展之考量,而忽視醫療安全與公共健康,恐有將自身角色錯置為經濟部長之虞,似與衛生主管機關首長之職責有所背離。
蘇司長對於藥界多次所提具體建言及合理訴求,未予採納,相關作為已對民眾健康造成潛在風險,顯有違反行政中立及依法行政之原則,執行政策時罔顧專業審慎,流於獨斷,實有違學者專家應具之態度與風範,亦辜負國家所託付之職責與社會之期許。
懇請 監察院依法調查衛生福利部自 108 年至 114 年間所發布之相關函釋是否逾越法律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並查明相關人員是否有圖利特定團體或其他違法失職情事。
本會將於6月6日早上十點至監察院陳情,捍衛民眾用藥安全及藥師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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