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被告林献元、蘇雲華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判決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壹、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就被告林献元違反公司法部分,維持第一審判決之刑度並宣告附條件緩刑;就被告林献元、蘇雲華2人(下稱被告2人)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除維持沒收部分外,將罪刑部分撤銷改判並宣告附條件緩刑如下:
林献元處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 一、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二、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參場次;褫奪公權貳年。
蘇雲華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 一、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二、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 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褫奪公權壹年。
本案得上訴最高法院,全案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林献元於民國112年10月上旬,以其虛設之指動新媒體傳播有限公司名義,委託其大學老師即前靜宜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副教授(已退休)蘇雲華,製作「2024年中華民國總統大選民意調查」。林献元、蘇雲華均知悉大陸地區中共係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及與我國武力對峙之境外敵對勢力,林献元並知悉大陸人士林○東係中國共產黨福建省委員會直屬報社「海峽導報」之社委,為反滲透法第2條第2款第3目所指境外敵對勢力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組織、機構派遣之人,即為反滲透法所稱之滲透來源。林献元竟受滲透來源林○東之指示,而與縱使受滲透來源之指示亦不違反其本意之蘇雲華,共同意圖營利及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基於以文字、圖畫傳播不實事項之犯意聯絡,於112年11月24日起,即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3組候選人(賴清德與蕭美琴、侯友宜與趙少康、柯文哲與吳欣盈)登記參選後,由蘇雲華在各地火車站以隨機拍照、攀談方式佯裝有實際製作民調,或以綜合參考其他各家民調公司所公布民調結果之方式,自行撰擬不實民調手稿數據,交付林献元,並由林献元分別於同年12月3日、11日、20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實民調數據發布在網路新聞媒體平台,誤導選民對於選情之判斷,並藉以暗示藍綠兩方參選人選情緊繃,泛藍選民應放棄排名居後之「柯盈配」,足以生損害於賴清德、蕭美琴、柯文哲、吳欣盈及選民之投票意向。
參、判決理由摘要:
一、被告林献元曾於發布不實民調前,先以微信傳送民調結果給中共國台辦新聞局長暨發言人陳○華,再由林○東以微信帳號撥款至林献元微信帳戶;或於發布不實民調前,先以微信傳送民調結果給林○東,並向林○東稱「到時候數據出來,你再自己調整給我」、「我用原始資料整理稿子,你再修改」,且詢問林○東「明天可以發出嗎?」,林○東回以「抓緊」,林献元答以「收到」。又被告2人曾於LINE對話中談到①「林献元:老師,有發生什麼事情嗎?能否把剩下的做完,有始有終,才能請款?」「蘇雲華:了解也辛苦你了!老師再想想!」、②「蘇雲華:第七波民調何時開始,實難決定!須待藍白合,或不合,才能決定!先告知你,如有意見,再告訴老師!」「林献元:老師,先暫緩進行,第六波民調還沒有收到指示可以發出……請老師多包涵,可能對方有特殊考量」、③「林献元:早上有跟對方聯繫,他請我等消息再開始進行,我馬上把老師的考察反饋給他」「蘇雲華:好吧!等你消息!……沒關係!老師配合你!」「林献元:感謝老師體諒中間人的難處」,可見被告2人均具有營利之意圖及受滲透來源指示之直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
二、撤銷第一審判決之理由:原判決未詳細審酌檢察官所提諸多事證,而認被告2人被訴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第3項(意圖營利)、反滲透法第7條(受滲透來源之指示)部分皆屬不能證明,乃變更起訴法條僅論處被告2人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第1項之傳播不實罪,核其認事用法均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此部分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2人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罪刑部分(含褫奪公權)予以撤銷改判。
肆、本院量刑理由:
一、本院審酌被告林献元身為媒體記者,被告蘇雲華則為前大學教授,在社會上均具有一定之身分地位,並肩負相當程度之社會監督與教育責任,且被告2人皆為我國國民,竟意圖營利而受滲透來源之指示,為使特定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分別違反職業與學術倫理,以製作(虛捏)、傳播不實民調之方式,協助中共操弄假民調及介入我國總統大選,誤導選民對於選情之判斷,妨害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之公正、公平與純潔,影響民主政治及民意調查制度之正常發展,犯罪所生危害非輕,被告林献元於偵查、原審審理中及提起上訴後雖均否認傳播不實犯行,惟嗣於本院審理中已就此部分自白認罪,被告蘇雲華於原審審理中坦承傳播不實犯行及表示羞愧、悔悟,提起上訴後雖一度否認主觀犯意,惟嗣於本院審理中亦已就此部分自白認罪,可見被告2人非無反省悔過之心,雖其2人就主觀犯意部分,仍否認有營利之意圖及受滲透來源指示之故意,未能全盤正視己非,但犯後態度尚難認為不佳,兼衡卷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2人有無前科之素行,及其2人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暨辯護人所提出相關品行素行資料等一切情狀,就被告2人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各量處如前述所示之刑並宣告褫奪公權。
二、緩刑宣告:
查被告林献元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豐交簡字第8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8年1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蘇雲華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被告2人此次觸犯刑典,犯後已就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傳播不實部分自白認罪,非無反省悔過之心,且2人於偵查中均遭羈押2個月,歷經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案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所受宣告刑,本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諭知被告林献元緩刑3年、被告蘇雲華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2人能記取教訓及加強其等法治觀念,認有賦予一定負擔以資警惕及預防再犯之必要,故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5、8款規定,課以被告2人附條件緩刑之負擔,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被告2人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留言
張貼留言
1、留言勿涉及人身攻擊、汙衊、侮辱、影射或有違社會善良風俗、否則自負法律責任。
2、《新華報導》會刪除未能遵守上述規定者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