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心與法條的拉扯:清潔隊員贈32元電鍋涉貪,一審判刑3月緩刑2年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台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因一時善念,將一個價值僅新台幣32.56元的回收大同電鍋轉贈給拾荒老婦人,卻因此觸犯貪污治罪條例,遭檢方起訴。這起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小額貪污」案件,士林地方法院於今日(2日)審理終結,判處被告黃男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全案仍可上訴。
回顧案情,黃男為台北市環保局北投區清潔隊員,負責資源回收相關工作。民國113年7月26日傍晚,他將收運上車的一個堪用電鍋帶回家,並於隔日將其贈送給一名在路邊拾荒的婦人。儘管黃男的動機出於助人,但因其公務員身分,擅自處分公家財物的行為已構成違法。
案件曝光後,黃男的處境獲得社會大眾的普遍同情。據台北市環保局透露,黃男在內部調查期間,因不忍心向弱勢婦人索回電鍋,甚至自掏腰包購買一個全新的大同電鍋進行替換,足見其並無貪污的惡意。
檢察官在起訴時,考量黃男主動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並坦承犯行,且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因此依貪污治罪條例的自首及自白規定,建請法院減輕其刑。此外,由於所圖得財物價值在5萬元以下,情節輕微,檢方亦請求依條例規定再予減輕。
士林地方法院最終的判決結果,雖然在法律上認定黃男有罪,但給予緩刑,使其不必入獄服刑,同時褫奪公權1年。此一判決,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法律的嚴謹性與人情義理,也為社會上關於「小額貪污情輕法重」的修法討論,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司法參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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