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鄉長涉嫌貪污案終審判決:貪污罪名成立,判決駁回上訴
新華報導\1987創刊
近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就112年度上訴字第1254號案件作出判決,涉案人為前雲林縣口湖鄉長林哲凌。此案因涉及貪污治罪條例與商業會計法的違法行為,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根據判決內容,林哲凌在擔任鄉長期間,涉嫌協助永鑫能源公司與永鑫再生能源公司進行虛偽簽立委任合同,並指示財務人員開立虛假發票,涉及金額高達385萬元。此外,他還在「漁電共生」工程案中,接受土地開發商黃逸嫻的賄款共計400萬元,並在未經合法程序的情況下,與土地開發商及廠商進行利益輸送。
林哲凌在上訴中否認犯罪,聲稱自己僅扮演協調角色,沒有直接收受賄款,也未涉及違法簽立會計憑證。然而,法院經過審查,認定其利用職務之便,進行不法所得的獲取,已嚴重破壞公務廉潔形象,並損害公共利益。
法院指出,林哲凌身為鄉長,應以造福鄉里為職責,卻濫用職權索取賄賂,且其行為已構成商業會計法與貪污治罪條例所規定的犯罪事實。原審判決中,對於其所犯之罪名與刑事處分,法院均予以維持,並駁回其上訴。
此案的判決結果,彰顯司法對於貪污腐敗的嚴肅態度,也提醒公職人員應嚴守廉潔底線,不容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社會期待,未來能有更完善的制度與監督機制,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確保公共資源的正當運用與政府的清廉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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