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存金一句「偵查不公開」 說不出口的尷尬與法律誤區
新華報導\1987創刊
法庭內的坦然認罪,與庭外的低調迴避,形成了一道強烈的對比。前台中市地政局長吳存金在結束首次開庭後,面對媒體的層層追問,僅留下一句「偵查不公開,去問法官」,便在隨行人員的護送下快步離去。這句簡短的回應,不僅未能平息外界的疑問,反而精準地折射出她此刻的尷尬處境,以及一個普遍存在卻關鍵的法律觀念誤區。
事實上,吳存金的這句話,在法律程序上只說對了一半,卻也錯得關鍵。所謂「偵查不公開」,是《刑事訴訟法》中為了確保案件在檢察官調查階段不受外界干擾、保護嫌疑人及關係人隱私所設下的重要原則。然而,這個原則的適用範圍,僅止於案件被正式起訴前的「偵查」階段。一旦檢方提起公訴,案件便從封閉的偵查程序,進入了公開透明的法院「審判」程序。
換言之,當吳存金以被告身分站上法庭的那一刻起,她的案件就已經脫離了「偵查不公開」的範疇。法院的審理,除極少數涉及性侵、少年或國家機密等特殊情況外,皆應對外公開,允許民眾進入法庭旁聽。這正是現代法治國家藉以彰顯司法公正、接受全民監督的核心精神。
因此,吳存金以一個已經不適用的法律原則來作為擋箭牌,顯得格外蒼白。
更有甚者,她後半句「去問法官」,更凸顯了其回應的矛盾。既然審判是公開的,媒體與公眾本就可以透過親身旁聽,來了解審理過程與被告的答辯,並不需要,也不應該「去問法官」。
法官在法庭上的職責,是依據法律與證據獨立審判,而非在庭外向媒體解釋案情。吳存金這句話,無意間將監督司法的責任,推回給了應受監督的對象,邏輯上顯然站不住腳。
從一個資深文官口中說出如此不精確的法律術語,或許是情急之下的口誤,但更深層地,它反映了一種面對司法與輿論監督時的本能抗拒。
這句看似簡單的回應,最終未能成功為她築起一道防火牆,反而在法律的照妖鏡下,讓她的處境與心態,更清晰地暴露在公眾的視野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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